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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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4-00065 组配分类: 工作交流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拒绝制“噪”,还“静”于民|致全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一封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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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工作交流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拒绝制“噪”,还“静”于民|致全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一封信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4-16
发布日期: 2024-04-16
拒绝制“噪”,还“静”于民|致全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的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4-16 11:38 来源: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全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文明靠大家,受益你我他。噪声污染作为一种“环境公害”,严重地影响着人们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治理“城市噪音”是提升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治理”,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对噪声管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和更高的标准。为有效减少噪声环境问题,营造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满意感、获得感,请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文明开展开展户外娱乐。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上限。热爱广场舞的广大市民请自觉远离学校、居民区、高考考点,中、高考试期间停止大声播放广场舞曲等影响考生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二是建筑施工合理安排时间,做好报备公示。各建设、施工单位作为宣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亲历者、参与者和见证者,请你们在施工作业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减轻对周边群众工作生活的干扰。在午间(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和夜间(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时段,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建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许可,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三是采取措施减少生产经营噪声。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是机动车主动加强机动车噪声管理。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机动车应当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声污染。

五是商业经营活动中广告宣传要避免产生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违反规定,将面临5千~5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20万的罚款,并将被责令停业。

六是商铺住宅等室内装修要遵守作业时间减轻噪声污染。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个人将被处罚200~1000元,单位被处罚2千~2万元。

七是排放工业噪声的单位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得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并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噪声污染防治。无许可排放工业噪声或者超标排放工业噪声,将面临2万~20万元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停业、关闭。

一家人,守护一座城;一座城,温暖一方人。亲爱的朋友们,噪声防控齐参与,社会文明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参与,从自身做起,共建和谐宁静家园。

2024年4月16日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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