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二级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升城市品质,树立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现将就进一步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及管理范围
1、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提升城市品位,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市场运作、规范经营”原则。
2、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交通护栏、建筑工地(空闲地)围挡、沿街临时围挡、公交站台、路名牌、光胶箱、配电箱、变电箱、邮桶、市政及环卫基础设施等各类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及各类公共场地,以及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边设置(安装、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设施。
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
二、设置管理
1、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依据《宁国市户外广告规划(2012-2030年)》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等规定实施设置许可。
2、市区主次干道、商业大街、主要商业广场公益性户外广告经市城管执法局批准后,相关单位方可建设并做好管理维护;背街后巷及居民小区内的公益性户外广告,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和管理。
大型户外广告和精神堡垒点位设置由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确定,经自规局审核办理临时用地许可后方可建设,市城管执法局应加强监督管理。
3、经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城市规划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公布。
4、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1)填写由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户外广告经营权成交确认书、交款凭证、出让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5)广告现场彩色效果图;
(6)户外广告设置安全责任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审批期限内,按照许可要求进行设置。
6、设置招牌除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内容仅限于本单位的名称、字号、标识、电话号码设置在右下角仅限一组,不得含有推介产品或者经营服务的信息;
(2)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场地或者经营地;
(3)招牌广告应规范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一楼招牌广告应统一设置在一楼门檐以上,二楼窗檐以下。
招牌宽度视门面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招牌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4m,厚度不超过0.5m。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当先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规划设计,提出申请;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且涉及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并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4)体积、规格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协调,且不应超过屋顶,广告设置不应遮盖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招牌底色需与建筑物颜色相近,立柱应选用浅色调,2016年(含)后建筑物立柱应保持原有外形、颜色不变;
(5)多层建筑物广告按照原规划方案建设。十层以上建筑顶部原则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确有需求应设置在十层以下合适位置,采用轻质材料;二层及以上建筑物属商业服务用房的,经产权人同意后,可以设置招牌。
7、申请办理招牌应提交下列资料或文件:
(1)设置方案、设置效果图;
(2)场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二楼及以上商
业服务用房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管理
1、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版面空置时间超过10日的,应当以公益性内容填充;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发布公益性内容所占面积或者时间比例应不低于30%,具体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决定。
2、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竞得人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前,应当依法向市城管执法局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在发布前应依据《广告法》规定向市场监管局申请履行审查义务。
3、LED电子显示屏的设置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位置、形式、尺寸、色彩、材质应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原则上对妨碍道路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造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设置。
4、经许可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毁;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在许可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市城管执法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广告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根据市场评估价值,依法予以补偿。
5、独立的商业广场、特色风貌街、商业综合体、面积超过5000平方的大型广场,应结合整体风貌和单独设计方案进行设置。二层招牌、景观、雨棚应选择合适的位置设置。
6、加盟店、全国连锁店面、特色店面、金融机构、医疗机构等特定店面机构可以依据总部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市自规局和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7、在2016年以前建筑物二楼以下的(含二楼)外立面改造方案由市城管执法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在2016年以后建筑物上申请的外立面改造方案,经市自规局审核通过后,再行审批。
四、维护管理
1、户外广告发布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规范化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符合国家标准,使用外国文字应同时标有中文。
2、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维护管理责任:
(1)保持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牢固,完整、美观,并及时进行保洁、维护和修复;
(2)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遇恶劣气候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3)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大型户外广告,每两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4)气象部门发布台风、大风黄色以上和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等安全防范措施。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3、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设置人履行管理责任;应当制定户外广告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演练,维护公共安全。
4、市城管执法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户广告管理信息系统,将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经营权出让、设置许可、维护管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五、监管要求
1、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置;拒不拆除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2、户外广告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城管督查科加强对店招标牌审批、管理情况的督查,城市管理科、执法大队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