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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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审批本系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前两款所述审批,均以运动员参赛代表单位所在行政区域为准。3.《安徽省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细则》第七条:省体育局审批一级运动员。省体育局授予市级体育行政部门二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县级体育行政部门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组织评委会评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三级运动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给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荣誉奖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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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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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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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1年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研究,组织评委会评审并作出书面决定。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体育行政部门发给证书、证章。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确认的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违反规定,给社会体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触犯刑法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称号,并收回证书、证章、荣誉奖章。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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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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