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有效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烟草制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宣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本规划制定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动态平衡的原则,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竞争适度、进退有序、健康理性”的烟草零售市场环境。
第五条 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规划与市场相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设置采取总量规划为主,距离调控和限制性条件相结合的布局模式。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未成年人;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经营场所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摊点(车、棚、柜)、报刊亭(不含县级以上政府批准设立的)、集装箱房、铁皮棚、活动板房、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乡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如经营场所为住所的餐厅、厨房、卧室、阳台、地下室、楼梯间、储藏室、车库、门卫(物业)值班室等非商业经营区域,以及“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等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的情形(但申请人承诺其与经营场所相连的生活起居区域属于经营场所,并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除外);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或其他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营业务有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烟花爆竹、药妆医械、宠物商店、生鲜鱼肉品等易燃易爆或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
4.经营场所未形成实物商品实际展卖区域的,或未配备独立柜台、货架等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设施和条件,经提示、整改后,仍未达到上述设施和条件的;
5.同一经营场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三)经营模式
1.利用自动售货(含游戏、博彩)机、柜等设备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制品的;
3.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措施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4.除《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F-5122(糕点、糖果及糖批发)/F-5125(盐及调味品批发)/F-5127(酒、饮料及茶叶批发)/F-5211(百货零售)/F-5212(超级市场零售)/F-5213(便利店零售)/F-5219(其他综合零售)/F-5226(酒、饮料及茶叶零售)/F-5227(烟草制品零售)/H-6110(旅游饭店)/H-6121(经济型连锁酒店)以外的行业分类;
经营范围包含多个行业分类的,应以上述列明的行业分类为主。
(四)特殊区域
1.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
2.经营场所位于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所、托幼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教培机构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
3.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内部的;
4.其他依法不适合经营烟草制品的特殊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七条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应当根据区域卷烟销量、人均可支配收入、常住人口数等因素,设置零售点饱和区、非饱和区和发展区,定期确定各饱和区和非饱和区的零售点指导数。零售点数量设置应当以指导数为上限,达到上限的,不再设置零售点(具体区域指导数见附件1)。
第八条城市、集镇街道和公路沿线等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地域,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遵循以下标准:
(一)城市街道: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区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2);
(二)乡镇街道: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具体区域范围见附件3);
(三)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0米。
第九条 以下特定场所在遵循区域指导数上限的基础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常住人口30户至200户的自然村(队/组)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超过200户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二)常住人口300户以上的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经营的商业门面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三)大专院校、农(渔)场、企业、厂矿,常住人口达到300人的,每个单位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四)商用办公楼宇公共楼层零售点应设置在一层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每幢楼宇零售点设置数量不超过1个;
(五)旅游景区、飞机场、火车(高铁)站、汽车站、轮渡码头,日均旅客流量达到500人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
(六)专业(综合)市场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正常经营门面总数的2%,农贸市场可适当放宽到3%。
第十条受本规划第八条、第九条调控方式布局的零售点之间,相互不作为布局参照。
第十一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经营,有以下且无禁止性准入情形的,可适当放宽距离和总量限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限制:
1.本规划实施前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含消防通道)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以内的持证零售户,或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本规划第六条要求的持证零售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具有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户籍所在县区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3.本规划实施后新开发的居民小区、购物中心、大型专业(综合)市场、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单侧)尚未设置零售点的;
4.通过当地市级烟草批发企业评审认定,且仅经营雪茄烟的雪茄专营店;
5.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受本规划第七条、第九条限制,第八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50%:
1.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2.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本规划第七条、第九条要求的,第八条距离限制标准降低20%:
1.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独立(个体)经营且无合伙、雇佣经营情形的,在本省范围内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精神残疾、智力残疾或盲人、聋哑多重残疾人除外;
2.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或超市;
3.集餐饮、住宿、娱乐一体的酒店、宾馆且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
4.全国门店总数在50家以上且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直营便利店。
(四)其他经营主体在享受了本规划距离倾斜政策的残疾人持证户周边申请办理许可证,不受与该残疾人持证经营户距离限制。
第十二条对有办理零售许可证需求,但因指导数限制,当前无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人,证件管理人员依据排队轮候顺序进行现场勘验。符合办理条件的,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自动生成顺序号进行排队轮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排队轮候申请人从轮候序列中排除,剩余排队轮候申请人自动向前依次补位。排队到号后,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核查、审批。
第十三条享受办证倾斜政策的残疾人、残疾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划中“间距测量”的起点为申请人固定经营场所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终点为参照物(最近持证零售户)可通行出入口(门框)的中心点。
间距按照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中间有障碍物的,原则上测量点应与障碍物保持30CM的距离,以供行人安全通过。
一个固定经营场所有多个通行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出入口作为测量的起点。
道路黄(白)实线、机动车道的黄虚线等,按照交通相关法规规定,视为不可通行的,测量时需沿最近的斑马线测量,并以距离斑马线最近一侧的起点30CM为测量点。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小于”“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中相关名词解释。
(一)固定经营场所:建筑原则上为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面向公众经营,有准确的门牌地址或方位表述、店名,具备烟草制品经营柜台和货架等基本设备设施,且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消费者无需经过住宅区即可进店购买商品的场所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设定的固定摊点。
(二)经营面积:指仅限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面积。商业用房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该经营场所套内面积为准,不含生活、办公、仓库以及非商品展示的其他使用面积。
(三)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
(四)幼儿园:指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包括公立幼儿园、私立幼儿园。
(五)间距:指行人可正常行走并符合交通规则的最短通行距离。
(六)封闭式居民小区:位于城镇有院墙分隔,小区外的人员不能随意进入,进出口有门卫。
(七)商用办公楼宇:位于城市商务区,用于出租给企业和个人从事商业活动或办公的楼房。
(八)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通常包含数十个甚至数百个服务场所,业态涵盖大型综合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饮食店、杂品店以及娱乐健身休闲场所等。
(九)专业(综合)市场:以现货批发为主,集中交易某一类商品或者若干类具有较强互补性或替代性商品,且相对独立的场所。
(十)品牌连锁便利店:指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
第十七条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贮)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属地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限制区域内的基本情况、零售点数量等信息。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及政策调整,宣城市烟草专卖局可对个别许可条件或局部区域零售点数量、间距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划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原《宣城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宣烟专〔2021〕81号)同时废止。如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