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烟处[2024]第21号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罚款 |
没收非法财物 |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卷烟、雪茄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
王某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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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24****2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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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当事人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苏烟(彩中)5条、南京(金陵十二钗)5条、黄金叶(商鼎)8条、利群(长嘴)4条、南京(大观园爆冰)9条、中华(双中支)2条、贵烟(跨越)7条、南京 (雨花石)2条、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南京(细支九五)3条、芙蓉王(硬中支)9条、黄金叶(天香中支)2条、黄鹤楼(硬1916)1条、黄金叶(天叶)1条、天子(中支)1条、利群(西子阳光)1条、娇子(宽窄好运)1条、南京(九五)1条、娇子(宽窄好运细支)1条、天子(金)1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玉溪(中支境界)1条。合计23个品种69条,货值金额27570.00元。2、处以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6870.00元的10%罚款,计人民币2687.00元。 |
2024/05/13 |
宁国市烟草专卖局 |
已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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