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烟草专卖局应当自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案件承办部门制作《立案报告表》,填写审核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2、烟草专卖局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
(一)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3、烟草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收集证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4、烟草专卖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的印章。
5、听证程序:烟草专卖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局应当组织听证:
(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吊销许可证;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烟草专卖局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烟草专卖局告知权利后5日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6、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局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直接送达时,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依法适用留置送达;
(三)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地烟草专卖局代为送达,或者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局的公告栏张贴公告。烟草专卖局设有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站的,可以同时在网站上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烟草专卖局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全面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烟草专卖局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