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导致被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案 ——张X不服蔡家桥镇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09:18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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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涉案晒场位于旌德县蔡家桥镇XX村XX片,东至水田石坎,南至王XX户门前坦地,西至王XX户入户道路,北至石板路,面积149.8㎡左右,土地性质村庄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为地主私人晒场,申请人父亲1951年土改时分得地主房屋的部分(楼房两间和瓦房一间半)。1959年申请人户根据大队要求,举家迁入X村生产生活,1969年又搬回XX村中村生产队生产生活。1962年“四固定”时XX村下村生产队使用涉案晒场,1963年下村生产队在涉案晒场铺设石板,1983年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时队员第三人戴XX父亲以200元购买晒场石板。1989年申请人土改房屋撤除,在老宅范围内建成现有住宅。2011年12月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颁发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拒领。2016年12月被申请人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在涉案晒场建设XX村XX片文化广场。2017年4月XX村委会组织施工被申请人阻拦,XX村委员会易地选址另建文化广场。申请人以与第三人戴XX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涉案土地确权,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XX村委会,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戴XX和XX村委会。申请人不服,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争议焦点】
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自土改时至1963年一直由申请人使用,1963年申请人将该土地借给下村队铺石板做晒场。1983年下村队将晒场石板作价200元卖给第三人戴XX的父亲。2017年第三人撬掉石板,将该坦地卖给XX村开始施工,建文化广场。涉案土地并非空闲地,不应确权给不属于争议一方的XX村委会;涉案土地虽不属于宅基地,但座落在申请人大门口,申请人早年在该坦上建有猪栏厕所,将该坦确权给申请人符合尊重历史便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被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尽管坐落在申请人门前,但申请人已获得农村宅基地160㎡,并颁发权利证书,且不符合再获准农村宅基地的条件。通过现场勘查涉案土地并不是直接连接申请人房屋,中间有一条宽6.7m的石板路相隔,要供大家通行。同时涉案土地旁有王XX房屋,该土地如何使用与王XX户的生产生活通行等直接相关,将涉案土地作为申请人的生活用地,将产生更大的土地争议。
第三人戴XX认为,下村队处理晒场给其父亲时考虑到他家儿女多,只卖石板不收土地费用,留给他们四兄弟建房。蔡家桥镇政府的裁决公平合理,符合民心,坚决拥护,支持村民健身广场建设。
第三人XX村委会认为,2017年5月,村民、村民代表及村民组长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强烈要求在原下村组一块晒场建设村民活动场所。村委会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特申请旌德县发改委移民后扶项目资金,决定利用原下村组晒场作为项目建设点。申请人张X的老房子土改时分给六位农户,后经变卖给张X一人所有,该老房子有土改证,但土改证只能证明房屋四至内归张X所有,不包括路外晒场。村委会将根据“十四五”空间发展规划,利用此地块争取项目资金,进行场地硬化,建设村民休闲健身活动场所。
【裁判理由和审理结果】
确定土地权属可以参照土改登记。申请人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栏记载:楼房两间,面积二厘,四至南晒场;瓦房一间半,面积三厘,四至南晒场。南晒场通常是指南至晒场,结合房屋地基面积合计五厘,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该不包括晒场。1989年申请人在老宅基地拆旧重建,现住房土地使用权四至:东至空地、南至小路、西至空地、北至排水沟,面积160㎡,已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申请人请求涉案土地确权给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1962年涉案土地下村生产队作为晒场使用,虽因历史久远无法查找书面证据证明,但依据常理可推定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晒场确定为下村生产队所有。1983年5月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第三人戴XX父亲购得涉案晒场石板,下村生产队未处分晒场土地使用权。2017年4月XX村委会以涉案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建设文化广场,为村民提供休闲健身活动场所,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符合合理综合利用土地原则,有利于美好乡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应依职权通知XX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确权处理程序,后虽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送达XX村委会,但未通知其参加处理程序,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各方均无权属凭证,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情况下,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但未经请示旌德县政府裁定同意,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但超越职权和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4目的规定,
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度大,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对立情绪激烈,协商调处可能性小,处理工作难度大。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是否妥当,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善于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抓住土地的性质、利用现状及权属历史变动等关键。首先根据争议双方所持的意见,研究土地纠纷的实质,案涉土地是农用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争议各方是否具有土地使用权。其次在此基础上要尽最大努力调查取证,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证据灭失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推定的方法,查清案涉土地权属的历史沿革。最后根据客观事实对照过去的和当前政策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