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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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63J/202401-00081 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发改委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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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发改委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1-25
发布日期: 2024-01-25
宁国市发改委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4-01-25 16:22 来源: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确保政府信息得到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受理举报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受理部门为委办公室、委纪检监察组,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举报内容

委机关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处理结果反馈

对群众反映、投诉服务单位或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办公室、纪检监察组要认真受理;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馈的相关举报事项也要认真受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委领导审定,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五、凡被投诉举报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定的人员,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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