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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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406-00009 组配分类: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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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04
发布日期: 2024-06-04
行政处罚决定书——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4-06-04 15:21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管罚字〔20243

当事人: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桂生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在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殷白渠道工程涉嫌串通投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在参与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殷白渠道工程投标过程中,你单位与安徽易舜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视同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主要证据:评标报告中关于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询标函、授权委托人调查笔录、2家投标企业投标文件机器码一致截图、金华市五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求书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处以该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仟壹佰柒拾叁万肆仟柒佰玖拾陆元玖角玖分(¥:11734796.99元)千分之五罚款,罚款金额为伍万捌仟陆佰柒拾叁元玖角捌分(¥:58673.98元)。

上述罚款在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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