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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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403-0022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403-00227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20
发布日期: 2024-03-20
关于公开征求《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0 09:23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结合《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宣办发[2022]6号)、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发[2022]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强市30条”政策若干意见》(宁人才[2024]4号),市卫健委起草了《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经研究决定,对《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征询意见时间定为30日,起止时间为:2024年3月20日——2024年4月19日。
  二、征集方式:
  1.在线留言:请在“健康宁国”公众号“我要留言”中留言。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宁国市人民路1号,七楼712室,来信请注明“关于《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3.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 153364476@qq.com
  4.传真方式:请将意见传真至0563-4037800。并请在传真首页注明“关于《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5.办公平台方式:市直各单位及乡镇可通过党政办公平台以邮件形式反馈,注明“关于《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联系人:李岚 联系电话:0563—4037127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有关情况的说明


  现将《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宣办发[2022]6号)出台后,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结合宣城市《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追赶江浙、争先江淮”人才支撑的若干举措》、我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发[2022]2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强市30条”政策若干意见》(宁人才〔2024〕4号)、《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才强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秘[2020]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卫生健康工作实际,按照市委部署要求,市卫健委起草了《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二、制定措施的可行性
  2020年6月份,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才强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实施四年以来,在卫生专业人才“引、育、留”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构建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健康宁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保障。2024年,在《关于印发宁国市“人才强卫”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在人才引进程序上更灵活、人才待遇上更有吸引力、人才培养上更有针对性、人才管理与服务方面更具约束性的政策。
三、主要依据
  1.《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宣办发[2022]6号)
  2.《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发[2022]24号)
  3.《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强市30条”政策若干意见》(宁人才[2024]4号)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五个部分,主要围绕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服务等,共25条。与《实施方案》相比,《实施办法》在人才引进程序上更灵活、人才待遇上更有吸引力、人才培养上更有针对性、人才管理与服务方面更具约束性。
  (一)总则。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二)人才引进。该部分主要从人才分类、引进方式、基本条件、引进程序、相关待遇等方面阐述。其中:
  1.人才分类。主要引进符合我市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设A、B、C、D、E、F、G七类)。
  2.人才引进方式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
  3.新引进卫生人才应具备基本条件。同时对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引进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卫健委提报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4.人才引进程序是由卫健部门制定引才计划,报市委编委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通过发布公告、资格审查、专业考核、体检、政审、公示审批等程序开展、引进卫健系统各用人单位急需紧缺人才。
  5.全职引进人才可以享受编制管理、薪酬补贴、购房补贴、职称工资、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待遇政策,柔性引进人才按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形式等商议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
  (三)人才培养。该部分明确了强化人才培养激励措施,支持专业进修培训、“医坛名医、医坛骨干、医坛新秀”评选、设立宁国市“名医工作室”、建设“长三角名医工作室”、重点学科建设和学科研究成果转化等内容。
  (四)人才管理与服务。该部分明确了卫健委为卫生人才服务的方式,用人单位应制定人才评估标准,加强人才考核,以及对卫生人才违反如未满最低服务期限(5年)离职等情形的将解除聘用合同、取消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各类人才政策资金并记入本人诚信档案等规定。原则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100%薪酬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50%薪酬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薪酬补贴。
  (五)附则。明确实施对象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及所涉资金各单位承担情况。
  附:《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宁国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和培育医疗卫生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宣办发〔2022〕6号)《宁国市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办发〔2022〕7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强市30条”政策若干意见》(宁人才〔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市卫健委负责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负责人才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三条 医疗卫生人才引进是指与我市医疗卫生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服务合同,符合我市医疗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人才,重点引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临床和科研能力较强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医疗卫生紧缺专业人才(设A、B、C、D、E、F、G七类,具体分类见附件)。

第四条 引进方式包括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全职引进是指人事关系转入到我市医疗卫生单位且全职到岗工作。柔性引进是指医疗卫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以契约管理为基础,采用专家坐诊、开展手术、兼任职务、科研合作、培训指导等形式,引进人才或以其领衔的项目团队。全职引进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和紧缺人才,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柔性引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中医药人才可不受年龄限制。

第五条 新引进的卫生人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医学卫生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近五年没有医德医风方面的不良记录,未发生过负有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第六条 不完全具备上述条件,但能力、业绩特别突出,或特殊岗位工作需要引进的,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卫健委提报市委人才办研究确定。

第七条 引进程序

1.计划申报。每年初,市卫健委根据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引进人才需求,向市委编办申请人才引进计划,经市委编委研究后,向市卫健委下达人才引进用编计划,并向市人社局备案。

2.制定方案。人才引进用编计划下达后,由市卫健委根据不同岗位及专业要求,制定不同的人才引进方案,报市委人才办研究审议。

3.发布公告。人才引进方案审核通过后,由市卫健委面向社会发布人才引进公告,公告在招聘岗位人员未招满前,一个年度内长期有效。

4.资格审查。市卫健委对报名人才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进入考核考察程序。

5.专业考核。在组织人才招聘考试时,可不受招聘时间、组织形式、招聘规模、开考比例等限制。对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简化考核程序,由医疗卫生单位组建以卫生专业技术专家学者为主体,人数不少于5人的专业评审小组,采取审阅资料、集中评议、组织面谈等方式,对人才进行专业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审查,提出是否拟引进意见;对G类层次人才,由卫健委负责牵头,联合医疗卫生用人单位采取笔试、面试、实操考核等形式,对人才专业能力和沟通交流能力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拟引进意见。

6.体检。由市卫健委牵头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体检。

7.政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由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进行政治审查。

8.公示审批。根据体检情况和政审情况,符合引进要求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全职引进人才在宁服务期不少于5年,且享受以下政策:

(一)编制管理。对市公立医院通过人才引进渠道引进F类及以上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直接纳入编制周转池管理。对市公立医院通过校园招聘渠道引进G类及以上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经过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纳入编制周转池管理。

(二)薪酬补贴。对公立医院新引进的A、B、C、D、E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5万元、1万元、4500元、2500元、700元薪酬补贴,期限3年。

(三)安居政策。引进人才在宁国没有住房的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免3年租金。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100%,最高补助300万元;B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50%,最高补助100万元;C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40%,最高补助80万元;D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30%,最高补助40万元;E类人才为其总房价的20%,最高补助10万元。按照人才层次补助标准的40%、30%、30%比例,分3年补助。人才在购房补贴发放期间离职离开宁国工作的,补贴不再发放。凡申请并享受补贴的所购房屋,如5年内发生转让且未在宁国重新购房的,应当退还享受的购房补贴。

(四)职称工资待遇。设立人才特设岗位。经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直接聘用,不占本地专业技术高级结构比例,实行“专岗专用、人退岗收”。采取“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在基层工作的医学生和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满3年的,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时视为支援服务基层经历。

(五)其他政策:人才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本市落户。人才随迁配偶,可按原单位层级、性质和职级解决,由组织、编制、人社部门负责协调落实;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可以自主择校;对G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对新录用到乡镇卫生院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并按照规定执行高定一级薪级工资政策。

第九条 对柔性引进C类以上人才,按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中商定的服务形式、服务项目、工作天数以及服务数量、质量、满意度等,商议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对聘期5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可“一事一议”给予项目扶持经费和购房补贴。

第三章 人才培养

第十条 强化人才培养激励措施。对办法实施后医疗卫生单位自主培养人才达到C类及以上层次的,由本人申报,市卫健委对其工作成效、项目实施、科学研究等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按照引进同层次人才给予同等标准奖励和补助。

第十一条 支持专业进修培训。对医疗卫生单位选派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到国内专科排名前20的高水平医院(专科排名参考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排名)开展专业进修培训的,给予派出医疗卫生单位3000元/人/月进修补助,每年支持5名;组织到国外高水平医院进修培训的,给予5000元/人/月补助,每年支持2名。

第十二条 持续开展宁国市“医坛名医、医坛骨干、医坛新秀”培养选拔工作。对被评选为宁国市“医坛名医”“医坛骨干”“医坛新秀”,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1万元、0.8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宁国市“名医工作室”。加大对工作室支持力度,市委人才办牵头市卫健委每年对各工作室活动开展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支持建设“长三角名医工作室”。长三角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团队)来宁首次设立“长三角名医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工作室1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并配备至少由1名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负责人的团队,做好对接联络,跟班学习。

第十五条 加强医疗卫生重点学科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专科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其中20%可用于奖励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支持学科研究和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项目单位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一等奖第二、三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的40%、20%比例予以奖励。

第四章 人才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市卫健委负责卫生人才的服务,定期走访人才所在单位,每年不少于两次,及时了解掌握卫生人才的工作情况,帮助申请兑现人才政策,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第十八条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引导医疗卫生人才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完善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年度考核等直接挂钩。对违反医德医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九条 卫健委要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制定人才评估标准,强化工作考核,对引进人才在岗履职情况进行核查,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相关情况作为拨付补贴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发放100%薪酬补贴,考核基本合格的发放50%薪酬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不发放薪酬补贴。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无正当理由放弃引进资格或不履行最低服务期限(5年)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在约定服务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聘 任合 同,取消其相关待遇,追回已发放的薪酬补贴、购房补贴等各种人才政策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1.未满最低服务期限(5年)的;

2.项目中期评估或期满验收不合格的;

3.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4.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的;

5.出现违法、严重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十二条 政策兑现。本办法中所涉资金由市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每年下半年由人才所在单位对人才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统计人才薪酬补贴、购房补贴等需求情况报卫健委,由卫健委汇总后报市委人才办,按相关规定兑现。

第二十三条 同一人符合同一项目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以前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或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市卫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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