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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401-00307 组配分类: 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文件】《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7-09 发布日期: 2024-01-03
索引号: 11341702394647658C/202401-00307
组配分类: 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发布机构: 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政策文件】《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15-07-09
发布日期: 2024-01-03
【政策文件】《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发布时间:2024-01-03 09:27 来源:宁国市卫健委(市中医药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

《关于认真 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卫基层〔201517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9日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

实施 意 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等精神,为完善退出村医养老政策,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二、补助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退出村医补助,按其60周岁前从事村医工作年限计算补助标准:

  1.累计满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元;

  2.累计超过3年至满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60元;

  3.累计超过6年至满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元;

  4.累计超过9年至满12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20元;

  5.累计超过12年至满15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

  6.累计超过15年至满18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80元;

  7.累计超过18年至满2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10元;

  8.累计超过21年至满24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40元;

  9.累计超过24年至满27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计超过27年至满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计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标准,制定当地执行标准;现发放标准超过本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以当地标准执行。

  三、执行时间

  上述补助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认定办法

  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

  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

  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

  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

  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因政策性迁移和婚嫁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的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原则上各地2015年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认定工作,并逐人建立档案;对少数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当地规定时限内补报,补助发放起始时间及标准不变。

各县(市、区)要对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地当年补助对象的统计等工作,并以市为单位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补助资金安排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从2015年起,省财政原则上对62个县、14个县改区以及叶集区、毛集区,按照省确定的退出村医最低生活补助标准的40%给予补助,其中,对皖北3市9县和大别山革命老区11个县(区)按50%给予补助。

  六、发放方式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由所在县(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将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作为深化基层医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成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实施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任务分工。卫生计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细则制定、退出村医身份认证、工作年限认定和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生活补助发放。信访、政法和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时跟踪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矛盾。

  (三)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认定办法等,使广大村医了解政策,积极响应支持。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政策培训、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严肃工作纪律。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和办理。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待遇,并追回补助。对认定工作不严、不实、不细导致问题多,甚至补助无法发放的县(市、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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