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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征集部门: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征集开始日期:2024-05-16 08:23 征集结束日期:2024-06-16 08:23 状态:已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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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宁政规〔2019〕9号)文件即将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市城管执法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修订起草了《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1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在线留言:请在“我要留言”中留言。

二、电子邮件:请将反馈意见发送至ngscgj2015@126.com,并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信函方式:请将反馈意见寄至宁国市城管政策法规科办公室,地址:宁国市迎宾路城管大楼,并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四、传真方式: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0563-4029213,并在传真首页注明“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联系人:殷切 联系电话:0563-4016277

附件:1.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说明

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6日


附件1

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市区停车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临时机动车停车场所(全文中所有停车场所均指机动车停车场所),是指经宁国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条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要遵循便民利民、公开透明、能划尽划的原则,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共同实施。

第四条凡在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路段上停车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除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

第五条凡在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不分车型)的车辆,均应按照相应标准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警车、消防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救护车、各类抢险救援车辆、各类行政执法车辆、市政园林、环卫作业等各类公共服务车辆执行公务时免收停车费。

具体收费时段、区域及收费标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告。

第六条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停车场及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公布收费单位、项目、标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泊车设施和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及市区公共临时停车场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越线或线外停车;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按照规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停车时,驾驶人应先行登记方可离开车辆;

(六)收费人员未统一着装、佩戴标识或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的,或无统一票据,车主有权拒绝交费。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九条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所停车辆未按照规定交纳费用的,停车管理服务经营单位有权向车主追缴相关费用。

第十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道路违法停车、非法设置泊位等违法行为的巡查监管,充分运用电子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违法设置泊位行为。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违章停车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停车收费管理工作有序实施。

第十二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公安、城管执法、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附件2

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修订有关情况说明

一、修改背景及目的

为引导我市城市道路机动车辆有序停放,倡导市民绿色出行,缓解市区停车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修改内容

第一部分:增加“有效期5年”。

三、解读机关

本《办法》由宁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读,联系电话:0563-4016277



网友留言

  • 【王***】( 2024/05/31 19:45:24 )
    停车收费初衷是为了调节车位少与车多导致停车难的问题,是起到杠杆的作用,而实际操作中是利用市民公共资源为企业牟利,反而导致市民因高额的停车费望而却步,好多收费车位被闲置,没有起到很好利用资源的现象,实际是浪费资源,本人建议对象市民提供阶段性免费的停车场所并大幅调低收费标准。
  • 【陈***】( 2024/05/22 11:18:00 )
    不同意此方法的实行
  • 【陈***】( 2024/05/21 21:32:13 )
    拒绝收费,本来道路就不是很宽,路边停车只会让交通更拥堵,人行道属于市政道路,画个车位就是合法的,没画车位的就是违停,人行道为什么叫人行道,还有之前所收的费用公示了么?用在哪里了?
结果反馈

《宁国市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6日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现将收到的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回复如下。

序号

征求意见单位

名称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宁国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文明办对《宁国市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1点、第4点、第5点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建议增加一条内容。

采纳

2

王强

停车收费初衷是为了调节车位少与车多导致停车难的问题,是起到杠杆的作用,而实际操作中是利用市民公共资源为企业牟利,反而导致市民因高额的停车费望而却步, 好多收费车位被闲置,没有起到很好利用资源的现象,实际是浪费资源,本人建议对市民提供阶段性免费的停车场所并大幅调低收费标准。

未采纳

已常态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停车场错时免费对外开放,满足群众停车需求。停车收费标准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3

陈瑶

不同意此方法的实行

未采纳

未提出合理性建议

4

陈建华

拒绝收费,本来道路就不是很宽,路边停车只会让交通更拥堵,人行道属于市政道路,画个车位就是合法的,没画车位的就是违停,人行道为什么叫人行道,还有之前所收的费用公示了么?用在哪里了?

未采纳

停车收费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提高车位周转率,畅通了城市静态秩序,缓解了“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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