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市政府本级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5-0004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5-0004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8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5-20
发布日期: 2024-05-20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5-20 08:52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郭XX,男,19XX年2月出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联系地址:XX。

被申请人: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傅翔,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就其针对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的投诉举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4﹞第9-7号),于2024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未依法履职,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被投诉举报人开的淘宝店XX茶店处支付25.03元购买了“咖啡普洱茶”。后发现该产品外包装标注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被申请人于2月26日回复称该咖啡普洱茶由宁国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厂商提供了产品原料的进货单据,显示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从昆明XX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800斤普洱茶原料,证明了产品原料产地为云南,故产品名称咖啡普洱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故该局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如果咖啡普洱茶是正品,为何不直接在包装标签标注茶叶原料产地为云南。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调查,并依法搜集证据。申请人经了解得知,该产品很有可能为假咖啡普洱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6日作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依据准确。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咖啡普洱茶”可能是假普洱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于2024年2月6日作出了受理的决定,目前还在调解中。针对举报事项,经核实,申请人于2024年1月26日在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开设的淘宝店铺“XX茶店”购买的咖啡普洱茶(订单编号XX),该产品是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从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生产商为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XX),委托商为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产品配料为普洱茶、咖啡,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产品原料的进货单据,显示该普洱茶原料是从昆明XX茶叶有限公司购进的,并提供了普洱茶的检测报告(检验依据为GB/T 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因涉案产品含有普洱茶,所以名称中有“普洱”字样,现无充足证据认定为假冒的普洱茶,因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6日对被举报人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经核实后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月27日向申请人邮寄告知了不予立案决定的回复函。被申请人的处置流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且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综上,被申请人在2024年2月26日对申请人郭XX就其针对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的举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的申请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其复议请求不应支持,请复议机关持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4年1月26日,申请人支付25.03元在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开设的淘宝店“XX茶店”购买一包“咖啡普洱茶”(订单编号:XX),外包装主要信息为产品名称:咖啡普洱,产品类型:调味茶,配料:普洱茶、咖啡,产地:安徽省亳州市,生产许可证号:XX,受委托商: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商: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2024年1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案涉产品外包装标签标注的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申请人认为只有云南普洱才会生产出普洱茶,案涉产品生产厂家不在云南,被投诉举报人可能销售假普洱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查明事实真相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依法奖励举报人,责令被投诉举报人依法赔偿投诉举报人等。投诉书附网店截图、订单截图、网店经营者资质信息、产品包装照片复印件等。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该《投诉举报书》,于2024年2月6日作出宁市场监管﹝2024﹞第9-7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投诉决定受理并于同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4年2月8日签收。对于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验了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及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昆明XX茶叶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出库单等,上述经营部及公司资格证件齐全,具备相应资质,单据齐全。2024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宁市场监管﹝2024﹞第9-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该咖啡普洱茶由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生产商提供了产品原料的进货单据,显示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从昆明XX茶业有限公司购进了800斤普洱茶原料,证明了产品原料产地为云南,故产品名称咖啡普洱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违法事实不成立,故被申请人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2024年2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签收。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为茶叶及相关制品。昆明XX茶叶有限公司委托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对其经营的普洱茶依据GB/T22111-2008《地理标志产品 普洱茶》[普洱茶(熟茶)散茶特级]检验,所检项目符合要求。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书、订单截图、商品包装照片、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库单、销售清单、检验报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淘宝店“XX茶店”由宁国市XX食品经营部开设,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在宁国市XX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其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涉案产品由宁国市XX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亳州市XX花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产品原材料普洱茶购自昆明XX茶叶有限公司,即案涉产品原材料确为产自云南的普洱茶,同时涉案产品类型为调味茶,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系指该调味茶产地为安徽省亳州市,并不影响其原材料为云南普洱茶的事实。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及被申请人调查材料,目前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有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以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举报不予立案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处理适当。最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经调查后于2024年2月26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市场监管﹝2024﹞第9-7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7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