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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6-00018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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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7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17号)
发布时间:2024-06-10 09:38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江苏XX有限公司XX安装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经营场所:XX。

负责人:江XX,经理,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宁国市西津街道人民路人社大楼。

法定代表人:钟奕辉,局长。

第三人:张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户籍地:XX,文书送达地址:XX。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宁国认定XX),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本机关书面通知后于2024年3月22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已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向第三人送达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第三人提交《行政复议意见书》一份。现本案已审理终结。2024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该行政复议。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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