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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6-0002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1XJ/202406-00020
组配分类: 市政府本级
发布机构: 宁国市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25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0
发布日期: 2024-06-10
宁国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宁复决字﹝2024﹞25号)
发布时间:2024-06-10 10:22 来源:宁国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黎XX,男,19XX年1月生,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户籍地:XX,文书送达地址:XX。

委托代理人:殷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XX,代理权限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宁国市外环西路与杨岭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庆峰,局长。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就其提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不服,于2024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4年1月23日提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XX村村民,在XX村民组XX号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因当地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近日,申请人发现涉案地块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建设。2024年1月23日,申请人以EMS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月26日签收,但至今没有作出答复。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在没有征地批复以及没有履行相关征地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的未批先占土地的行为。其严重程度已经达到立案标准。同时,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查处违法用地的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及时正确履行查处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行政不作为,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反映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提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系对“他人违法占用他人(XX村民组XX号附近)土地行为”的举报,而并非是请求保护其个人合法权益,该申请书系举报投诉类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二、申请人与其《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申请行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请求贵单位依法对申请人位于安徽省宁国市XX村民组XX号附近的存在的违法占地行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其请求的是对XX村民组XX号附近的违法占地行为调查处理,该调查处理与申请人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三、被申请人已经及时作出答复,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2024年3月11日收到申请人《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接该申请后被申请人联合西津街道办事处、凤形村委会对该申请反映的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未发现有项目占地建设的行为”,认为申请人反映的违法占地建设的情况不属实,遂于4月1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4月16日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复议机关于4月15日受理该案,被申请人于4月12日作出《答复书》,根据该条规定,应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综上,申请人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与其反映事项不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且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前被申请人已经作出书面答复,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机关依法查明: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XX村大塘组XX号村民。2024年1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称申请人系安徽省宁国市XX村XX村民,在XX村民组XX号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因当地项目建设,申请人的土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近日,申请人发现涉案地块在没有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已经开始施工建设。申请人认为相关单位在没有征地批复以及没有履行相关征地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属于《土地管理法》第77条规定的未批先占土地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法予以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邮寄单号为XX,查询结果为2024年1月26日该快件已由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其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作出答复,未及时正确履行查处职责,于2024年4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答复书》并于2024年4月16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

再查明:2024年5月15日,复议机关向申请人寄送《听取意见告知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等相关材料,征询申请人是否有补充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其与被举报违法占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人于2024年5月23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阅卷意见》及户口本复印件。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答复书》、《阅卷意见》、邮寄情况查询截图、送达凭证等证据材料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申请人具备申请人资格、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中,申请人称其为宁国市XXXX村民组村民,在XX村民组XX号有合法宅基地和房屋,向被申请人举报宁国市XXXX村民组XX号附近存在违法占地行为,但未提出其何种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案涉被举报违法占地行为的侵害并提供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书面通知后申请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案涉被举报违法占地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系基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也即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诉请保护的利益,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但是,对于公民的举报行为,任何享有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都有积极履责的义务。被申请人2024123日收到申请人的《查处违法占地申请书》,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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