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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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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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7-02
发布日期: 2024-07-02
有效性: 有效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2 10:59 来源: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扶持办法(修订)》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日


为激励各旅游企业巩固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推动全市旅游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快旅游强市建设步伐,修订出台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可以开展旅游招徕经营活动的旅游企业 (含旅行社、自驾游协会、自驾游俱乐部等);在我市开展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旅游营销行为的相关单位、企业或者个人。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
(一)旅游地接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 自驾游组织等 合法开展对外游客招徕业务。根据旅行社电子行程单,对非节假 日期间组团来宁旅游,购票游览 1 个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 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 1 晚以上的,实行梯度奖扶。 对年度招徕游客 2000-5000 人次的,每人次给予 8 元奖励;年度 招徕游客 5001- 10000 人次的,每人次给予 10 元奖励;年度招徕 游客 10001 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 12 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
(二)自驾游奖励。对组织市外自驾游客来宁购票游览 1 个 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且在宁国限上住餐单位、精品民宿等留宿1晚以上的(需提前 1 天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备,联系电话:0563—4106086),对单批组织自驾车辆 25 辆(含 25 辆)及以上 的,按假日、非假日分别奖励 50 元/辆、100 元/辆,单个自驾游 组织方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 10 万元。市内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有要求必须组织游客参与的,不纳入以上奖补范围。
(三)景区营销活动参与奖励。参加全年县级以上市文化和 旅游局推出的所有免费游优惠政策等活动的收费景区,分别给予 4A级景区、3A级景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3 万元。(非收费景区除外,县级及以上文旅主管部门已予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此政策)
(四)文旅企业营销奖励。文旅企业参加市文化和旅游局组 织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参展费用(含展位费、差旅费)的 50%比 例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 2 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文旅企业组织开展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或批准的专项 旅游推介活动,按照会务费用 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全年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五)新媒体宣传奖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新媒体宣传推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另行制定。
三、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旅游企业或个人,按季度 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同时, 旅游企业应按要求做好奖励申报相关资料的保存工作,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二)审核。成立市旅游市场开拓奖励资金审核小组,按季度对各旅游企业提交的各类申报表进行审查,材料不全的不予通过。
(三)公示。对审核通过的具体名单,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3 个工作日。
(四)兑现。 市文化和旅游局于下一年度2月1日-3月31日将奖励情况审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四、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奖 励资金总额为 100 万元,各项奖励按照申请顺序核定后兑现,资金拨付完毕即止。
(二)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伪造原始单 据、联合申报奖励、恶意注册旅行社等套取奖励的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在全行业中通报批评,撤销当年所有奖励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按先后顺序在规定额度范围 内受理,额度用完后不再接受申报;同一奖励申报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四)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当年度申请资格: 1.发生 旅游安全事故的;2.发生重大旅游投诉被查实的;3.被文化和旅游 主管部门处以警告以上处罚的;4.不配合行业管理;5. 申报期间有 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6.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重大影响事件。
(五)本办法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年12月31日。
(六)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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