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为目标,健全完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坚持共享发展。低保标准体现“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理念,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逐步提高。
坚持适度合理。低保标准应当满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持科学测算。低保标准确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测算依据,使之与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相协调。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公布低保标准确定调整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标准确定方法。低保标准根据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量化比例。市级平均低保标准计算应采取加权平均法。计算公式为:市级平均低保标准=Σ(所辖各县区低保标准×各县区低保人数)÷辖区低保总人数。
(二)科学确定量化比例。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各地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40%确定,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50%确定。各地城乡低保标准不得低于上年度。
(三)规范标准确定程序。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于公布后次月起执行。各地民政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低保标准报省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应在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有关统计数据公布后,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测算,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并于7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意义。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有序推进。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知低保制度功能作用,倡导自强自立,鼓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对象积极就业。
(二)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立足现有工作基础,从实际出发,做好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确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相适应。对城乡低保标准达到或超过指导区间上限的,当年可不作调整,如需调整的按规范程序办理。如遇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下降,要保持低保标准的相对稳定,不作下调。防止和克服提前规定一定时期内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或在城乡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地区追求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避免盲目攀比。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工作指导,引导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逐步缩小地区间低保标准差距。低保标准确定调整工作将纳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并作为分配下达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22〕64号)中关于低保标准确定相关意见以本意见为准。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