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兴养禽)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5号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2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兴养禽)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5号
生成日期: 2024-07-08
发布日期: 2024-07-08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兴养禽)
发布时间:2024-07-08 14:35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94109587M,法定代表人潘兴龙,地址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双溪村桂花树组。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自2022年以来每半年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与排污许可证要求的“锅炉废气林格曼黑度、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每月做一次自行监测,废水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动植物油、流量、大肠菌群数每季度做一次自行监测”监测频次不符,该公司未能提供排污许可证规定监测频次的自行监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潘兴龙与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现场未能提供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频次开展监测的自行监测报告。

3、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5份,证明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监测频次对该公司的废气、废水开展自行监测。

4、2024年4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与安徽步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保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2022年和2023年生产台账,证明宁国市新兴养禽有限公司自2022年以来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3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环(宁)罚告〔2023〕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表14--通用裁量表)计算,对你单位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捌佰元整(¥668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户名:宣城市财政局;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