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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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偲普)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6号
生成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33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偲普)
文号: 皖宣环(宁)罚〔2024〕26号
生成日期: 2024-07-05
发布日期: 2024-07-05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偲普)
发布时间:2024-07-05 15:19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安徽偲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RWRHF42,法定代表人郑才正,地址宁国港口生态工业园区。

2024年4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硫化设备在作业,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开启。经调查,你公司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安徽偲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郑才正、徐美云、杨飞、李学成与安徽偲普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关系及身份。

2、2024年4月1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拍摄的视频证明该公司4月12日夜间硫化机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3、2024年4月18日及29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4月12日夜间硫化机在生产,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4、2024年4月18日调取的该公司环评资料,证明该公司硫化工序排放的废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为UV光解+两级活性炭+15米排气筒。

5、2024年6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制作的《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公司制定环保设施管理制度时未充分考虑跳闸、风机故障等常见污染防治设施故障,且未落实员工培训,环境管理不到位,直接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企业无法及时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公司提交的电费单也无法证明当天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状况。

6、2024年6月25日,宣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国市大队调取的排污许可登记手续,证明该公司实行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5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5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表,对你公司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51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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