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66883337B,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胜,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南极乡杨狮村。
我局于2024年4月7日对你厂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8日,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宁国市河沥街道办事处杨家冲修高速曾用过的一块空地上,堆放有板框压滤痕迹的污泥。经查,该污泥系你厂污水处理站压滤污泥,你厂分别在2023年11月7日、2023年11月19日,委托家住河沥办事处的李伟处置,堆放于此处。你厂委托他人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未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8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人员李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2.2024年4月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3.2024年4月2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人员李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4.2024年4月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员工胡潇元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4年4月7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人员董秋宁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6.2024年4月2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对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副厂长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7.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及整改的情况;
8.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身份;
9.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污泥转运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涉案企业违法行为的情况;
10.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年产2.8万吨萤石精粉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污水处理污泥污染防治要求;
11.宁国市南极萤石精粉厂(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胜、副厂长汤军杰、员工胡潇元及涉案人员李伟、董秋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企业员工身份;
1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胜全权委托副厂长汤军杰、员工胡潇元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情况;
13.《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涉案企业送达地址确认情况;
14.2024年4月1日过磅单复印件5份及挖机工时费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企业整改情况;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你厂环境违法罚款金额进行裁量,我局拟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
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你厂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