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补贴政策清单 投诉渠道:胡乐镇纪委0563-4900001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补贴 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发放方式 |
发放时间 |
咨询方式 |
备注 |
国家 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县级标准 |
宁国市民政局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到人) |
|
60元/人/月 |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
宁国市民政局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1.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 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5号)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原有政策范围内的残疾人(到人) |
|
一、二级800元/人/年;三、四级400元/人/年 |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局审定—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
宁国市民政局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方案》2.关于印发《宣城市202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宣民事〔2020〕16号)3.《关于提高全市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宣民事(2020)42号) |
孤儿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到人) |
|
散居孤儿不低于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不低于1450元/人/月 |
散居孤儿1092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1510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保障标准执行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 —民政局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社会散居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 2、集中供养资金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022006 |
|
宁国市民政局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 56号) 2.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宣政秘〔2020〕27号)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到户) |
|
各市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可支配收入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 |
标准为640元/人/月,按照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审批—民政局确认—财政局打卡发放 |
一卡通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32346 |
|
宁国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供养补助资金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城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 102号) 2.《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宁政秘〔2020〕78号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到户) |
|
不低于当地城乡上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1、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1020元/月·人。 2、农村特困集中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827元/月·人。 3、农村特困分散供养人员补助标准为690元/月·人。 |
个人申请 —乡镇(街道)初审、公示—民政局审核审批—财政局打卡发放 |
1、特困分散供养“一卡通”发放2、特困集中供养拨入集中供养机构 |
按月发放 |
0563-4032346 |
|
住建局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 |
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资金发放到户 |
户均约14000 |
户均2000 |
无 |
农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市审批-组织验收-拨付危房改造资金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竣工验收完成后30日 |
0563-4037079 |
|
宁国市残联 |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2021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
困难精神残疾人 |
安徽省省级补助每人每年800元,宁国市本级补助每人每年200元,合计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 |
申请、审核审批、打卡发放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按年发放 |
0563-4017387 |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农机购置补贴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 |
|
|
自主购机,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申请补贴、受理核验、资格确定、信息公示、财政结算兑付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和打卡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公账户。 |
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材料依据,对符合要求的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兑付资金。从政策实施开始,市财政局原则上每月进行1次资金兑付。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组装完毕、安装到位后兑付补贴资金。 |
0563-4034273 |
|
宁国市人社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补贴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4〕84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皖财社〔2019〕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20〕17号);《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的实施办法》宁人社〔2019〕180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
每人每月93元 |
每人每月8.5元 |
每人每月23.5元 |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或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 |
部门打卡发放 |
按月发放 |
0563-4012691 |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对只有一个子女或两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金 |
96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20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非独女户960元/人/年、独女1560元/人/年、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1560元/人/年、独女死亡现无子女1800元/人/年 |
个人申报、村乡县三级审核、确认、公示,每年2月底前录入国家信息管理系统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资金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为400元/月、300元/月、200元/月
|
个人申报、村级审议、乡级初审、县级卫生健康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 |
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打卡发放 |
每年10月底前发放 |
4037860 |
|
宁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大病住院救助 |
《关于充分发挥计生协和人口基金会在健康脱贫工作中作用的指导意见》(皖卫秘办〔2016〕447号) |
当年因大病住院的计生特扶对象(到人) |
|
|
2000元/人 |
村(居)卫计专干摸底或者个人到所在村(居)进行申报,后由村、乡、县、市四级计生协逐级申报到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审批后将救助资金拨至县级计生协账户,由县级计生协安排打卡至救助对象账户 |
部门打卡发放 |
实时发放 |
4016163 |
|
宁国市医疗保障局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
救助对象 |
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个人缴费部分的80-90%。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救助对象的个人合规自负医疗费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在年度救助限额的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按政策核定 |
“一站式”结算 |
即时结算 |
4014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