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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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6475761XE/202408-0003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3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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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农业农村局2024年3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2
发布日期: 2024-08-22
农业农村局2024年3季度第一批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4-08-22 10:04 来源: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备注
刘*尧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02*0310 宁农(渔)罚〔2024〕1号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2024年5月20日10时左右至15时40分,当事人刘*尧使用钓竿1根,在青龙湖光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杨村湾水域钓捕1尾鲢鱼计8.61千克(现场执法人员将渔获物放生),被宁国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一、没收渔获物鲢鱼1尾计重8.61千克;(执法人员现场放生)
二、对刘*尧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0.200000 2024/8/19 2025/5/18
丁*平 自然人 身份证 342524*7013 宁农(渔)罚〔2024〕5号 使用电鱼方法捕捞 2024年6月29日19时30分至19时50分,丁*平使用捕鱼设备(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杆1副),在宁国市竹峰办事处桥头铺村蔡家冲溪沟水域,捕捞渔获物14尾计0.945千克(鳜鱼7尾、小杂鱼7尾),被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罚款 1.没收渔获物14尾(鳜鱼7尾、小杂鱼7尾,均已无害化处理);
2.对丁*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3.没收渔具(捕捞设备1套:电瓶1台、逆变器1台、电捞杆1副)。
1.000000 2024/8/21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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