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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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鑫慧)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23号
生成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7-0014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鑫慧)
文号: 皖宣环(宁)罚告〔2024〕23号
生成日期: 2024-07-16
发布日期: 2024-07-16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鑫慧)
发布时间:2024-07-16 08:56 来源: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宁国市鑫慧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MA2NN9HMXU,法定代表人侯智慧,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柏枧路和赵家村交汇处。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数控机床及电机精密零部件生产迁建提升项目于2023年底建成,项目环评规定了各工序及主要产污环节应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2024年3月起,你单位在1#车间浇铸工序浇铸废气、1#车间手工打磨工位打磨粉尘、2#车间喷漆工序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暂存设施未建成情况下便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为独立法人,侯智慧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金峰为你单位车间主任;

2.你单位《精密零部件生产迁建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及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浇注工序需配套建设“袋式除尘+两级活性炭吸附箱+15m高排气筒”、打磨工序需配套建设“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涂装工序配套建设封闭式喷漆房,配套建设“干式过滤器+两级活性炭吸附箱+15m高排气筒”等污染防治设施;

3.2024年4月12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6份,证明你单位仅建设部分污染治理设施,1#车间浇铸工序浇铸废气、1#车间手工打磨工位打磨粉尘、2#车间喷漆工序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4.2024年4月1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1#车间浇铸工序浇铸废气、1#车间手工打磨工位打磨粉尘、2#车间喷漆工序未按环评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

5.2024年5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环保技术服务及工程合同、危废暂存间购买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建成后已于2024年1月30日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开展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项目验收工作;

6.2024年6月1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照片7份,证明你单位前期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

7.你单位提供的生产记录和员工工资表,证明你单位于2024年3月开始生产,截至案发,生产时间长达1个月不足3个月;

8.你单位工艺流程及简述1份,材料安全技术说明书1份,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染物非有毒有害污染物;

9.执法证件4份,证明办案人员的办案资格情况。

你单位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沪环规〔2024〕6 号)》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对你单位罚款金额进行计算,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捌仟元整(¥2480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你单位如果要求听证,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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