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准制定背景
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是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关键制约性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O3的共同前体污染物,因此VOCs的控制成为PM2.5和O3协同控制的核心。VOCs管控被列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重点。
工业源是VOCs中最大的贡献源,也是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重点。根据安徽省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政策以及《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DB34/T 4230.1-2022),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行业有5大领域(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14个工业行业20个小类(石化行业、现代煤化工行业、焦化行业、农药工业、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精细化工行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制药工业、其他工业涂装行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制鞋业、家具制造业、汽车整车制造业、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电子工业、纸包装印刷业、塑料包装印刷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和油品储运销业)。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推进重点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工程”、“大力推动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自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石油炼制(GB 37570-2015)、石油化工(GB 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GB 31572-2015)等三个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比较完整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体系;2019年则以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为标志提出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体系。长三角地区上海市已经发布了15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1个综合排放标准;江苏省已经发布了14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1个综合排放标准;浙江省已经发布了7个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安徽省发布了家具制造、木材加工、制药工业、汽车维修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排放标准,但其他很多行业没有专门的地标,已无法满足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环境管理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实施,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提升涉VOCs工业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和环保治理水平,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标准制定过程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华东理工大学牵头开展《安徽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华东理工大学和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组建了研究团队,共同开展前期的调研工作。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关于下达2022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皖市监函[2022]628号文)批准标准立项。根据立项批复,省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共包括六个部分:
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2022-3-65);
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2022-3-66)
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2022-3-67)
第4部分:印刷工业(2022-3-68)
第5部分:电子工业(2022-3-69)
第6部分:其他行业(2022-3-70)
编制组调研了国内外排放标准、行业现状和发展情况、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现状和发展等资料,组织召开了安徽省16个地级市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典型的工业园区、行业协会等的座谈会,赴典型城市、工业园区、行业协会以及典型企业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开展了部分实测工作。编制完成标准工作组讨论稿并通过专家前期论证;完成标准定向征求意见稿;安徽省生态环境厅通过网站、会议、企业座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向生态环境部、沪苏浙生态环境厅(局)、省直部门、省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市生态环境局和企业代表单位书面征求意见,并对回复意见进行逐条梳理,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协商沟通。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公开征求意见,并形成送审稿;标准通过了技术审查。2024年5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皖环函[2024]472号文发布。
三、标准的适用对象
本标准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第1部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DB34/4812.1-2024)
《标准》规定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现有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的定义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涂料制造工业(C2641)、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C2642)、动物胶制造工业(C2667)以及其他专项化学产品制造(C2669)中的胶粘剂制造工业。其中涂料制造工业(C2641)是:在天然树脂或合成树脂中加入颜料、溶剂和辅助材料,经过加工后制成覆盖材料的生产活动,包括涂料及其稀释剂、脱漆剂等辅助材料的制备环节。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工业是:颜料、联接料(植物油、矿物油、树脂、溶剂等)和填充料经过混合、研磨调制而成,用于印刷的有色胶浆状物质或液体,以及用于计算机打印、复印机用墨等生产活动。胶粘剂制造工业:制备胶粘剂的过程,包括粘料的制备,以及以粘料为主剂,配合各种固化剂、增塑剂、填料、溶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偶联剂等助剂制备胶粘剂的生产活动;这里适用于从源头制备粘料的具有化学反应过程的制造工业;也包括粘料和辅助材料的物理性混合制备胶粘剂的过程。
(二)第2部分:农药制造工业(DB34/4812.2-2024)
《标准》规定了农药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现有农药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农药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供农药生产的农药中间体企业及其生产设施,以及农药研发机构及其实验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农药制造工业的定义为范围为:“适用于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农药制造工业(C263),包括化学农药制造(C2631)和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C2632)。农药制造过程包括农药中间体制造、原药制造、制剂加工与复配。
《标准》中适用的农药中间体是“专门用于农药原药合成,或者以农药原药合成为主要用途的化合物”,并在附录A中给出了典型的农药中间体。具体执行中要注意,随着技术的发展,某些农药中间体有可能也可以作为化妆品中间体、医药中间体,执行中要同时满足化妆品中间体、医药中间体适用的标准。
(三)第3部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DB34/4812.3-2024)
《标准》规定了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的有机化学品制造工业定义范围为:利用各种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的工业。具体包括 GB/T 4754—2017 中 C2614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不包括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制造)、C2619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包括无机化学类原料制造)、C265 合成材料制造(不包括 C2651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和 C2653 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 C2667 动物胶和 C2669中的胶粘剂制造);C268 日用化学品制造。
特别要注意《标准》不包括适用于 GB 31571(石油化工行业)、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GB 15581(烧碱、聚氯乙烯工业)、GB 37824 (制药工业)等有机化学品制造。
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小类进行识别,基础化学原料制造(C261)中C2611、C2612、C2613不适用,C2614和C2619中属于GB 31571(石油化工行业)中附录管控的有机化学品制造不适用;C262(肥料制造)中所有小类都不适用;C263执行DB34/4812.2(农药制造工业);C264所有小类都不适用;C265(合成材料制造)中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工业不适用于本标准(执行GB 31572或GB 15581),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不适用(其中属于GB 31571附录中范围的执行GB 31571);C 266(专用化学品制造)中属于胶粘剂范围的不适用(执行DB34/4812.1)。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医药中间体应该执行DB 34/310005,农药中间体应该执行DB 34/4812.2.
(四)第4部分:印刷工业(DB34/4812.4-2024)
《标准》 规定了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现有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印刷工业的定义范围为:适用于GB/T 4754—2017中规定的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C23)中的印刷业(C231),书、报刊印刷(C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从事印刷复制及印前处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装订、表面
整饰
及包装成型等生产活动的工业。
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分类进行识别,C232和C233不适用于本标准。
(五)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4812.5-2024)
《标准》 规定了电子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现有电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电子工业的定义范围为:适用于GB/T 4754—2017 中的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根据产品特点和生产特点,主要分为半导体器件、显示器件、电子专用材料、电子元件、印制电路板、电子终端产品制造和其他电子工业等七个类别。
具体执行中要注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分类进行识别,电子工业适用于C39中所有小类的范围,除了《标准》中小类定义中排除的范围,比如电子专用材料中不包括磁性材料、陶瓷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焊接材料等,不包括生产电子专用材料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制造。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终端产品中工业涂装环节执行本标准,印刷环节执行DB34/4812.4。
(六)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
《标准》规定了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有组织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边界监控、污染物监测、达标判定等要求及实施与监督。
《标准》适用于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化学纤维制造工业、煤化工工业、橡胶制品工业、塑料制品工业、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标准》中化学纤维制造工业定义的范围为:GB/T 4754-2017中C28化学纤维制造业,指从事各种化学纤维原液制备、聚合、纺丝、后处理等过程的工业。主要包括C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C282合成纤维制造、C283生物基材料制造。
《标准》中煤化工工业定义的范围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52煤炭加工,主要包括C2522 煤制合成气生产、C2523 煤制液体燃料生产、C2524 煤制品制造和C2529 其他煤炭加工的工业。其中注意C2521炼焦过程也在管控范围,并且单独列出控制。
《标准》中橡胶制品工业定义的范围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91橡胶制品业,指以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及再生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这里的橡胶鞋制造将单独制定排放标准,在标准制定之前,暂时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标准》中塑料制品工业定义的范围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C292 塑料制品业,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物)为主要原料,经采用挤塑、注塑、压延、层压、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活动,不包括塑料鞋制造。这里的塑料鞋制造将单独制定排放标准,在标准制定之前,暂时按照现行标准执行。这里注意塑料制品工业的VOCs执行本标准,其余的项目仍要同时满足GB 31572(合成树脂工业)中的要求。
《标准》针对涉及表面涂装的工业分为漆包线制造工业、汽车制造工业、铸造工业、其他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工业。
《标准》中漆包线制造工业定义范围为:GB/T 4754—2017中C3831规定的电线、电缆制造行业的工业。
《标准》中汽车制造工业定义的范围为: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具体制定标准中分为两类管控,一类是汽车的整车制造,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C3612)、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另一类是汽车零部件制造,包括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但是不包括电池、汽车用仪器仪表等制造。
《标准》中铸造工业定义的范围为: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GB/T 4754—2017中归属金属制品业,分类为黑色金属铸造(C3391)和有色金属铸造(C3392)。其中黑色金属铸造指铸铁件、铸钢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指有色金属及其合金铸件等各种成品、半成品的制造。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和限值
《标准》文本都包括以下9个部分: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企业边界监控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求、实施与监督等,此外设置有附录和参考文献。
《标准》中对污染物分为基本污染物项目和特征污染污染物项目两类。基本污染物项目由NMHC(TVOC)、苯系物组成,设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或者去除效率≥90%)。特征污染物项目则根据不同行业(或者产品)制定不同的特征污染物项目,设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不设置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这些特征污染物项目由企业根据使用的原辅材料、生产工艺过程、产品和副产品等,结合附录A(部分行业有附录)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进行筛选。
《标准》针对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 kg/h时,规定了“NMHC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0%”的要求,同时指出“若同一车间或生产设施有多个排气筒排放VOCs时,应合并计算”。针对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情形
给与
豁免。
《标准》针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提出了确定VOCs物料的方法:“确定VOCs物料时,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按照标准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方法确定相应产品的VOCs含量;无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可将20 ℃时蒸气压不小于10 Pa或者101.325 kPa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50 ℃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甲烷除外)纳入核算范围”;在GB 37822-2019中规定的要求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要求,其余的执行GB 37822的要求。《标准》中提出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一次值和1小时均值)。
《标准》针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设置了企业边界的排放限值。
《标准》还规定了工业控制要求、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排气筒设置、旁路排气筒监控、台账管理、监测要求和分析测试方法等技术要求。
五、标准的实施时间
在实施时间方面,综合考虑意见征集、本省涉VOCs排放企业提标改造所需时间,兼顾本标准发布和实施,新建企业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给予10个月左右的改造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6月1日。
六、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生态主管部门监督实施。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标准》实施后,现有企业在本文件实施后应制定达标规划,在新标准规定生效的时效前完成达标治理。现有企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应在本文件规定生效的时效前更改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或安徽省相关标准。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或安徽省发布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或者涉及本文件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的,执行国家或安徽省标准。
七、标准文本的获取方式
标准颁布后,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网站(https://sthj.ah.gov.cn/)上全文公布,可自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