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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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索引号: 11341702783081862F/202408-00121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宣城市宁国市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解读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2024-08-26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26 11:23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 字体:[]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 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4年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细化配套执行办法,提高可操作性、可执行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法治保障。

(二)推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改革,施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试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度,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有效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等落实还不到位,产业发展的环境要素保障和服务还有差距,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环境要素保障制度化、长效化,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有效提高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 了草 案送审稿,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9月2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蚌埠、黄山进行了调研,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2024年7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办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5章33条,从总则、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附则进行规范,重点突出以下几点内容:

(一)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总体要求

为了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性问题的管理,《办法》在总则中规定:一是明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应当客观、公开、公正,坚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要求,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落实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三是建立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四是优化环境要素保障,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等。五是规范环评专家的论证、审查活动,要求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规定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并设定了回避情形和工作要求。

(二)强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保障

为有效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办法》在第二章中规定:一是细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等有关专项规划。二是规定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同时明确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主要内容。三是明确编制除指导性规划以外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时明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四是规定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推行产业园区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简化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类别,或者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进一步对产业园区的范围进行界定。五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要求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报批前通过举行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六是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要求,要求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应修改完善并对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七是明确各类规划草案的审批原则,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对不同类别规划需要附带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了相应规定;规定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要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就未予采纳部分逐项作出说明。八是要求规划在实施范围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作了细化规定;对未落实改进措施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三)优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标准,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办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一是进一步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作了细化规定,区分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明确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的相关要求;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内容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的具体情形。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并对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设定了法律责任。三是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审批权的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具体审批单位,具体包括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等单位;依法确定审批时限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时间。四是持续优化环评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推进环评信息共享等;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五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规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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