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求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高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要求,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宁国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其相关部门牵头处置,需要司法局参与处置的涉及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治安事件,以及需要司法局提供应急保障的事件。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在预防和应急工作中,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统一,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市司法局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本级和所属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职责权限,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与相关单位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互通。
4.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决策和指挥能力。
二、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应急指挥领导机构
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决定成立宁国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加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研究解决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组长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局有关责任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和局直属相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组长不在时,由组长指定副组长承担其总指挥职责。
其主要职责:(1)负责局本级和局属单位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2)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问题;(3)在全市发生突发事件中积极开展各项应对处置工作;(4)当突发事件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依据程序及时上报并请求上级支援;(5)应对突发事件工作中协调与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
各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按照局总体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突发事件第一责任人。
(二)应急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兼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副主任兼任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突发事件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2)落实市委、市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有关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3)负责本级应急预案的制定、修改,积极协调、指导、检查、督查各项应急工作的落实;(4)负责全系统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培训指导工作,督促落实和检查指导本系统组织实施的预案演练工作;(5)贯彻执行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全系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工作;(6)负责接收和办理上级领导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或需向上级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适时做好与突发事发地的信息沟通工作;(7)负责协助处置突发事件中的法治宣传、法制审核、法律服务等工作;(8)完成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应急工作机构
司法局有关业务科室和局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应急预案相关工作的实施。突发事件发生后,司法局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视情设立后勤保障组、综合信息组、法律政策组、事件调查组等四个工作组。具体分工如下:
1.后勤保障组由局办公室负责,其职责: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络、沟通,给予应急处置所需的工具支持,提供相应的资金以及车辆、通讯装备、器具等。
2.综合信息组由局办公室、人事教育科、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其职责:对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及时做好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的反馈和对外同意发布事件信息工作。
3.法律政策组由局合法性审查科、法治调研督察科、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律师工作科负责,其职责:对突发事件及其他可能引发的问题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讨论,并对处置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复杂情况所应采取的措施提供法律意见。
4.事件调查组由社区矫正局、人民参与与促进法治科负责。其职责:对涉及本科室工作职责的案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总结。
三、报告和响应
(一)报告
各应急工作机构及其负责人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各应急工作机构要积极建立健全应急工作相关制度,及时收集、报告和提供有关突发事件信息。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后,各机构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如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规定时限内上报宁国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任何预警级别的限制。实行突发事件首问责任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原因延误上报工作。
(二)应急响应
1.事发先行处置。发生突发事件后,事发地司法所必须迅速做出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尽可能地控制事态发展,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件,立即向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再由市司法局应急领导小组向宁国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其有关部门上报情况争取支援。在应急救援现场,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
2.启动应急预案。监测可能或将会发生突发事件后,各单位要按照要求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同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现场应急措施。召开应急领导小组会议,会同相关部门详细了解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掌握当前灾害实情,分析原因,果断处置;组织营救、援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安全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消除危害和危险源;配合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配合抢修道路、供电、供水等相关设施;随时跟踪事态变化,如发生特殊情况及时请求增援;迅速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应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等人员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时,应妥善应对处置,必要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收集相关信息,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消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谣言的传播。
4.扩大应急。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认为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趋势,预计凭现有应急物资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向市宁国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其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三)信息处理
1.加强值班。在局指挥中心设立应急值班室,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预警等级,实行领导带班制度和值班制度,应急值班室值班电话:4022226。应急工作期间,系统所有人员手机24小时开机,事发地应急工作小组每日向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信息,重要信息即时报告。
2.现场信息采集。突发事件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
3.信息处理。应急工作机构对现场各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报告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逐级上报。
(四)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次生、衍生事件的危害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一般突发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应急结束,并报告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市司法局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呈报宁国市人民政府、宣城市司法局及其有关部门。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地方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各机构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调查与评估。局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3.总结与改进。有关应急工作机构应认真剖析引发事故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修改完善本应急预案。
四、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对讲机等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保证信息能够及时上呈下达。
(二)交通运输保障
落实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证司机、应急人员、物资迅速到达事件现场。
(三)医疗物资保障
制定药品、防护设备等所需物资的储备方案,配备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杀灭械、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以备应急需要,局属各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能,结合实际情况,储备应急物资。
(四)资金保障
突发事件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保障突发事件所需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工作顺利进行。
(五)宣传培训保障
1.宣传教育。要积极开展预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并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作为重点进行宣传教育。
2.培训演练。要结合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按照预案进行定期演练,改进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附则
(一)名词术语
事故灾难:包括司法局所属行业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公共设施设备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火灾等需要司法局参与处置或提供法律保障的事件。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台风、雷电、
低温雨雪冰冻、大雾、大风等)、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等)、重污染天气等需要司法局参与处置或提供法律保障的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
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需要司法局参与处置或提供法律保障的事件。
社会治安事件: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发生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等需要司法局参与处置或提供法律保障的事件。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案管理和更新
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情况,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安委办备案。
(三)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局应急领导小组对在突发事件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或在突发事件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人民财产危害和损失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预案制定和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市司法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