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eplay官网 丨问答知识库丨无障碍丨关怀版丨繁體丨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9-00024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宁政规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2857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9-00024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宁政规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4-09-30 | ||
发布日期: | 2024-09-30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2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应急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2857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规〔2024〕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宁国市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工作方案》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
零售许可工作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切实做好2024年度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666号令修订)《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统筹规划、合理布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的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配合实施城区全面禁放工作,统筹规划,合理布设2024-2026年度乡、镇和有关街道位于城市禁放区以外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店。
1.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布局主要依据各乡镇、有关街道人口数量、区域面积等因素综合考虑,为利于监管、保障安全,布点工作实施总量控制、有序引导。本次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拟布设总数为118家(详见附件1);
2. 禁放区内一律不再审批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经营许可;
3. 各乡、镇、街道在上报拟设烟花爆竹经营店时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要求的安全距离规定,切实摸清店址周边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适度竞争、好中选优的方式,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零售店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公开拍卖、规范管理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权实行公开拍卖。本轮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期限为2年(2024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拍卖工作由市应急局牵头,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组织实施。本轮拍卖底价参考上一轮各经营点拍卖、经营情况并由市应急局研究上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拍卖款处置收入。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权拍卖款在扣除相关税金、交易佣金等费用后上缴市财政。
(三)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文化程度及身体条件能适应烟花爆竹行业的需要,服从主管部门和属地的安全监管。取得经营权后,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要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具备的安全条件。烟花爆竹零售店实行专店经营,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规定,并经具有烟花爆竹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资质机构”)或专家(不少于2人)审核合格,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 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
2. 烟花爆竹零售店与其他场所联建时,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门窗、洞口相通,不应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3. 烟花爆竹零售店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经营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4. 烟花爆竹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小于10㎡,且不应大于200㎡;
5. 烟花爆竹零售店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店与店间有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最小间距为80米);与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图书馆、展览馆、文物古迹等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公共建筑,危化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6. 烟花爆竹零售店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7.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一)烟花爆竹零售店的申请。有意参与2024-2026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申请人,必须在2024年10月9日前(过期一律不予受理),向所在地乡镇、有关街道应急站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2份(见附件2);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二)对拟用经营场所的初审。乡镇(街道)收到申请后,安排工作人员对本辖区各申请人拟用经营场所进行初审(见附件3),符合条件或整改后符合条件的,在初审表上签署“初审合格”意见,并加盖公章(原有零售店初审意见应注明该店前期是否守法经营、服从管理等内容)。
(三)办理竞拍手续。申请人持乡镇(街道)签署的初审合格意见的初审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拍卖公司指定报名点办理参与竞拍的相关手续(具体见拍卖公告)。
(四)公告与拍卖。申请人按照拍卖公告公布的拍卖规则及要求参与竞拍,取得经营权。流标后原则上不予补拍、取消布点,如确需补拍须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工作组审核同意。中标后弃标的按《拍卖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安全培训。取得经营权的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培训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六)经营现场审查。经营权确认后,各申请人需提供由资质机构或专家(不少于2人)对经营场所出具的审核合格意见(见附件5),并报所在乡镇(街道)。为确保经营场所选址及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在烟花爆竹零售店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集镇及部分重点路段沿线,按零售店序号和取得经营权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先竞拍取得经营权的可在核定范围内优先选址,且后店与前店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
1. 经营场所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申请表》(附件4)“乡镇审查意见栏”上签署 “符合安全条件,同意上报”的明确意见,并提供申请人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2份、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承诺2份(附件6)报送至市民之家二楼无差别窗口。
2. 对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不符合的,可以规定期限予以整改,或在布点方案规定范围内就近重新选址,经资质机构或专家确认后,重新上报审核。
3. 市民之家窗口应及时将接收的申请办证材料移交市应急局,市应急局会同乡镇(街道)对经营场所进行发证前现场核查。
4. 申请人取得经营权后不能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整改后经审核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取消其经营权,拍卖价款可依程序申请,在扣除拍卖公司佣金及相关费用后,3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七)办理营业执照。申请人取得经营权后,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八)经营许可证核发。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材料齐全且核查合格后,市应急局在许可规定期限内作出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严格要求、落实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深入摸底清查,周密规划布点,严格安全条件,落实专人和责任,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属地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监管,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安全状况,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确保辖区内无非法、违规烟花爆竹,无异地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
(三)严把初审关口。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标准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周边和内部安全条件进行首次现场勘验,认真核对许可资料,资料不齐的及时告知经营户进行补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
(四)严厉打非治违。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运、城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并设立举报联系电话(市长热线:12345;宁国市公安局:110;宁国市应急局举报电话:4303110),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销售安全。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024-2026年宁国市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点分布表
2. 经营烟花爆竹的书面申请书
3.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初审表
4.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5.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
6. 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安全承诺
附件1
2024-2026年宁国市烟花爆竹
零售店设点分布表
乡镇街道 |
合计 |
序号 |
拟设经营场所 |
本轮底价 |
中溪镇 |
14 |
1 |
中溪集镇1号店 |
20000 |
2 |
中溪集镇2号店 |
20000 |
||
3 |
狮桥村1号店 |
10000 |
||
4 |
狮桥村2号店 |
10000 |
||
5 |
狮桥村3号店 |
10000 |
||
6 |
中田村1号店 |
10000 |
||
7 |
中田村2号店 |
10000 |
||
8 |
石口村1号店 |
8000 |
||
9 |
石口村2号店 |
8000 |
||
10 |
石口村3号店 |
8000 |
||
11 |
凤凰村店 |
5000 |
||
12 |
中溪村纽口组店 |
5000 |
||
13 |
中溪村苍岭组店 |
5000 |
||
14 |
中溪村玉华亭组店 |
5000 |
||
仙霞镇 |
7 |
15 |
孔夫村1号店 |
20000 |
16 |
杨山村1号店 |
10000 |
||
17 |
杨山村2号店 |
10000 |
||
18 |
龙亭村1号店 |
3000 |
||
19 |
集镇街道1号店 |
50000 |
||
20 |
集镇街道2号店 |
50000 |
||
21 |
集镇街道3号店 |
50000 |
||
胡乐镇 |
7 |
22 |
鸿门街道(街道东面) |
10000 |
23 |
鸿门街道(街道西面) |
10000 |
||
24 |
龙池村南阳桥 |
10000 |
||
25 |
竹川村柏山街道 |
5000 |
||
26 |
胡乐村老街 |
2000 |
||
27 |
胡乐村滑渡组 |
2000 |
||
28 |
鸿门村外舍组 |
2000 |
||
南极乡 |
11 |
29 |
杨狮 |
2000 |
30 |
永宁1号店 |
10000 |
||
31 |
永宁2号店 |
10000 |
||
32 |
曹口1号店 |
2000 |
||
33 |
曹口2号店 |
2000 |
||
34 |
江村1号店 |
2000 |
||
35 |
江村2号店 |
2000 |
||
36 |
梅村1号马村点 |
8000 |
||
37 |
梅村2号孝岭点 |
4000 |
||
38 |
梅村3号村外点 |
3000 |
||
39 |
梅村4号大坞点 |
2000 |
||
港口镇 |
12 |
40 |
凉亭村1号店 (宁港路恩龙山庄-港口园区十字路口) |
5000 |
41 |
凉亭村2号店 (宁港路恩龙山庄-港口园区十字路口) |
5000 |
||
42 |
七山路-山门村段1号店 |
10000 |
||
43 |
七山路-山门村段2号店 |
10000 |
||
44 |
七山路-山门村段3号店 |
10000 |
||
45 |
灰山一矿1号店 |
3000 |
||
46 |
港口镇新建街1号店 |
30000 |
||
47 |
港口镇新建街2号店 |
30000 |
||
48 |
港口镇新建街3号店 |
30000 |
||
49 |
港口镇新建街4号店 |
30000 |
||
50 |
港口集镇老宁港路1号店 |
30000 |
||
51 |
港口集镇老宁港路2号店 |
30000 |
||
方塘乡 |
5 |
52 |
方塘集镇 |
20000 |
53 |
上坦村 |
3000 |
||
54 |
板桥村 |
5000 |
||
55 |
双村村 |
2000 |
||
56 |
潘茶村 |
3000 |
||
汪溪街道 |
9 |
57 |
宁国市汪溪街道姚高村1号店 |
2000 |
58 |
宁国市汪溪街道姚高村2号店 |
2000 |
||
59 |
宁国市汪溪街道渡口村 |
10000 |
||
60 |
宁国市汪溪街道汪溪村 |
10000 |
||
61 |
宁国市汪溪街道殷白村1号店 |
20000 |
||
62 |
宁国市汪溪街道殷白村2号店 |
20000 |
||
63 |
宁国市汪溪街道殷白村3号店 |
20000 |
||
64 |
宁国市汪溪街道殷白村4号店 |
20000 |
||
65 |
宁国市汪溪街道殷白村5号店 |
2000 |
||
宁墩镇 |
4 |
66 |
宁墩村1号店 |
25000 |
67 |
宁墩村2号店 |
25000 |
||
68 |
黄岗村关口组店 |
2000 |
||
69 |
纽乐村小街店 |
3000 |
||
霞西镇 |
6 |
70 |
上门村 |
2000 |
71 |
虹龙村1号店 |
10000 |
||
72 |
虹龙村2号店 |
10000 |
||
73 |
石河村 |
2000 |
||
74 |
霞西村1号店 |
20000 |
||
75 |
霞西村2号店 |
20000 |
||
甲路镇 |
6 |
76 |
甲路集镇 |
20000 |
77 |
甲路村元川自然村 |
2000 |
||
78 |
甲路镇石门村 |
5000 |
||
79 |
甲路镇庄村村1号店 |
10000 |
||
80 |
甲路镇庄村村2号店 |
10000 |
||
81 |
甲路镇庄村村四联 |
2000 |
||
万家乡 |
5 |
82 |
万家集镇1号店 |
20000 |
83 |
万家集镇2号店 |
20000 |
||
84 |
西泉村 |
10000 |
||
85 |
云山村 |
3000 |
||
86 |
大龙村 |
3000 |
||
竹峰街道 |
2 |
87 |
竹峰村1号店 |
5000 |
88 |
竹峰村2号店 |
5000 |
||
天湖街道 |
4 |
89 |
天湖街道马村村1号店 |
2000 |
90 |
天湖街道马村村2号店 |
2000 |
||
91 |
天湖街道马村村3号店 |
2000 |
||
92 |
天湖街道马村村4号店 |
2000 |
||
河沥街道 |
6 |
93 |
长虹村长虹铺组1号店 |
3000 |
94 |
长虹村长虹铺组2号店 |
3000 |
||
95 |
长虹村黄泥坑组 |
3000 |
||
96 |
长虹村梅村组 |
3000 |
||
97 |
皈村杨家店组 |
3000 |
||
98 |
平兴村鲍村组 |
3000 |
||
云梯乡 |
7 |
99 |
千秋关出口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省道千秋关出口到原千秋关高速出口) |
50000 |
100 |
原千秋关高速出口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原千秋关高速出口至原林业检查站) |
50000 |
||
101 |
原林业检查站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原林业检查站至云梯政府出口) |
50000 |
||
102 |
政府出口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政府出口至云梯垃圾中转站) |
50000 |
||
103 |
云梯垃圾中转站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云梯垃圾中转站至云梯加油站) |
50000 |
||
104 |
云梯加油站往宁国方向国道沿线 (云梯加油站至仙霞交接) |
50000 |
||
105 |
毛坦村四组 |
50000 |
||
青龙乡 |
4 |
106 |
青龙集镇 |
10000 |
107 |
龙阁集镇 |
5000 |
||
108 |
储家滩 |
5000 |
||
109 |
西林村委会所在地 |
2000 |
||
梅林镇 |
9 |
110 |
沙埠村集镇 |
20000 |
111 |
对山村 |
2000 |
||
112 |
桥头村 |
3000 |
||
113 |
花园村 |
2000 |
||
114 |
七都汪村 |
2000 |
||
115 |
梅林村梅林集镇1号店 |
20000 |
||
116 |
梅林村梅林集镇2号店 |
20000 |
||
117 |
田村村1号店 |
5000 |
||
118 |
田村村2号店 |
5000 |
附件2
申请
乡、镇、街道:
本人,身份证号码:现申请在宁国市镇(乡、街道)村处经营烟花爆竹,自愿参加烟花爆竹经营权竞拍,依法依规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合法诚信安全经营。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3
宁国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安全条件初审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烟花爆竹店 详细地址 |
|||||||
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该零售场所其他安全条件,在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权后十日内,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整改完毕,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后果自负。 承诺人签字: 时间:20年月日 |
||||||
审查内容 |
自审情况 |
初审情况 |
|||||
选址 |
1 |
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2 |
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3 |
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
||||||
4 |
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
||||||
5 |
不允许“下店上宅”、“前店后宅”,楼上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6 |
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7 |
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
外部距离 |
8 |
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50m。 |
|||||
9 |
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100m。 |
||||||
10 |
距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m。 |
||||||
11 |
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同侧的≥50M,相对的应≥80m。 |
||||||
12 |
烟花爆竹零售店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
消防 |
13 |
零售店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大于100㎡的应有两处及以上安全出口。 |
|||||
14 |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其他 |
15 |
||||||
初审人员签名 |
|||||||
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附件4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办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印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网址、邮箱 |
||||||||
主要负责人 |
培训证号 |
联系电话 |
|||||||
注册地址 |
经营面积 |
㎡ |
|||||||
经营方式 |
□专店经营□专柜经营 |
||||||||
经济类型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登记机关 |
登记日期 |
||||||||
固定资产 |
元 |
从业人员 |
人 |
||||||
申请经营 范围 |
个人燃放类烟花、个人燃放类爆竹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特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
||||||||
乡(镇、 街道)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承办 科室 核查 意见 |
审核人员(签字): 年月日 |
||||||||
发证 机关 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月日 |
||||||||
许可证载明内容 |
单位名称 |
||||||||
经营场所地址 |
主要负责人 |
||||||||
许可范围 |
个人燃放类C、D级 烟 花 、爆 竹 ( 制 成 品 ) |
||||||||
许可类型 |
长期零售 |
经营方式 |
|||||||
经营面积 |
限制存放量 |
≤kg(箱) |
|||||||
证书编号 |
|||||||||
证书有效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发证日期 |
2024年月日 |
附件5
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条件现场审查表
单位名称:
审查时间:20年月日
项目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现场情况 |
结论 |
||
4.1选址 |
4.1.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
||||
4.1.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
|||||
4.1.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不应设置在桥下及涵洞内。 |
|||||
4.1.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不允许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设置。 |
|||||
4.1.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
|||||
4.1.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
|||||
4.2外部距离 |
4.2.1距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最小距离为:80kg-50m,100kg-60m,200kg-65m,300kg-70m。 |
||||
4.2.2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最小距离100m。 |
|||||
4.2.3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最小距离50m。(采用临时建筑物,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m。) |
|||||
5.1面积 |
5.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且不应大于200m2。 |
||||
5.1.2专柜销售烟花爆竹的商店,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
|||||
6.1平面布置——一般要求 |
6.1.1当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建筑物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
||||
6.1.2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生产、经营和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
|||||
6.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 |
|||||
6.2平面布置——内部平面布置 |
6.2.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平面布置,应本着有利于经营安全原则。 |
||||
6.2.2烟花爆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并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
|||||
6.2.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不应设置床铺。 |
|||||
6.2.4专柜销售的内部平面布置,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a)所在商店内不应存放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b)设置在商店的侧边且相对独立,烟花爆竹与其他商品之间距离不应小于0.7m。 c)店内最远人员活动点至外部出口的距离大于8m时,与其他商品销售场所之间设不燃材料密实隔断,且隔断至房间屋面板(或楼板)的底面基层。 d)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专柜,且不应影响安全疏散。 |
|||||
7.1建筑结构 |
7.1.1建筑物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承重结构、砌体承重结构、钢架结构等,也可采用拼接式板房、产品储存仓。 |
||||
7.1.2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当建筑物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m时,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
|||||
7.1.3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实砖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其他密实墙,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
|||||
7.1.4外墙门窗等洞口与其正上方房间对应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装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
|||||
7.1.5安全出口应通畅。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店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顾客进出的门宽不应小于1.5m。 |
|||||
7.1.6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安全疏散要求。 |
|||||
7.1.7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m。 |
|||||
8.1消防 |
8.1.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内严禁有明火。 |
||||
8.1.2不应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烟花爆竹与采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
|||||
8.1.3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m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
|||||
8.1.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应配备5kg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积不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2具;使用面积大于100m2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为2个设置点。 |
|||||
8.2电气 |
8.2.1零售场所的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
||||
8.2.2室内电气线路可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线路接头处可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 |
|||||
8.2.3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22区DIP22、IP54。 |
|||||
8.2.4当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离,且不应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 |
|||||
9经营行为 |
9.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仅允许零售符合GB10631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不得销售超标、违禁或者非法的烟花爆竹。 |
||||
9.2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销售、存放烟花爆竹,不应在店外随意摆放烟花爆竹。 |
|||||
9.3不应在零售场所外30m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不应在零售场所外80m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
|||||
9.4在零售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以及周边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识。 |
|||||
9.5烟花爆竹的堆放应稳固,堆放高度不应超过2.0m。 |
|||||
9.6烟花爆竹不应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
|||||
9.7烟花爆竹存放应防水防潮。 |
|||||
10安全管理 |
10.1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
||||
10.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10.3安全责任制应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 |
|||||
10.4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 |
|||||
10.5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烟花爆竹的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
|||||
10.6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妥善保管购销票据、产品配送单。 |
|||||
10.7应制定并张贴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在适当的醒目位置张贴应急联系电话信息。 |
|||||
10.8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
审查人员签字 |
姓名 |
单位名称 |
联系电话 |
||
专家审查意见 |
专家签字: 20年月日 |
附件6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条件
说明及安全承诺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本人(身份证号:),所选经营场所位置在,零售场所的使用面积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取得经营资格后本人承诺:
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符合各项条件。
二、同一地区(地段)布点未明确的,按照序号在先或拍卖经营权谁先得谁优先设点的原则。
如达不到烟花爆竹零售店基本安全条件,自愿放弃经营资格。
三、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定:1. 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2. 不经营非法产品、不超量储存和私设仓库、不降低安全条件;3. 服从政府管理部门或政府委托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管,自觉消除隐患。
四、本人确保该经营场所楼上在经营期间无人居住。
五、经营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问题包括由此引起的人员、财产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签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