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胡经飞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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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0517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32号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2024年11月12日9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宜黄线津桥包装附近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胡经飞在2024年10月16日16时于胡经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石膏板、广告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11月12日9点3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宜黄线津桥包装附近存在一处建筑垃圾,经调查,当事人胡经飞在2024年10月16日16时于胡经飞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石膏板、广告牌)。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的罚款。 |
0.0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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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 |
2024/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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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臻劭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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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7017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33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11月11日20时47分,当事人朱臻劭在宁国市南山路中梁宁国府门口的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车猫自助洗车”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11月11日20时47分,当事人朱臻劭在宁国市南山路中梁宁国府门口的墙上张贴宣传品,内容是“车猫自助洗车”广告。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的罚款。 |
0.04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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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5 |
202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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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7YA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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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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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34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2024年11月19日9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兴宁路叠翠山庄路面污染,经调查后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皖P·C1203重型半挂牵引车于11月13日时从兴宁路叠翠山庄旁停车场内驶离至兴宁路时,车辆未保持整洁,运输货物未做覆盖,造成遗撒并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11月19日9时00分许,我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宁国市兴宁路叠翠山庄路面污染,经调查后发现宁国市华邵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皖P·C1203重型半挂牵引车于11月13日时从兴宁路叠翠山庄旁停车场内驶离至兴宁路时,车辆未保持整洁,运输货物未做覆盖,造成遗撒并污染路面。该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罚款。 |
0.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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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 |
2024/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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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晴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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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02******73819 |
宁城管(市容)罚决字〔2024〕第135号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2024年11月20日12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朱晴在宁国市延福路与青龙西路交叉口天宝楼一楼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两处户外广告面积共约10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2024年11月20日12时00分,我局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朱晴在宁国市延福路与青龙西路交叉口天宝楼一楼门面房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两处户外广告面积共约10平方米。该行为已违反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罚款。 |
0.0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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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
2024/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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