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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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2730007167P/202502-00011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忆城宣管业设备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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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忆城宣管业设备有限公司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2-14
发布日期: 2025-02-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忆城宣管业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2-14 13:54 来源:宁国市数据资源局(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宁公管罚字〔20251

当事人:安徽忆城宣管业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汪国有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在“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提升工程EPCF项目甲供材项目”(项目编号:NGS-GC-GK-2024602)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单位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事实:在“安徽省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提升工程EPCF项目甲供材项目”投标文件中伪造了项目业绩“明光市东部饮水提升工程一水厂源水输水管网采购项目”合同,并骗取中标。你单位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规定的情形。

主要证据:以上事实有书证、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中标项目金额(18719824.96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玖万叁仟伍佰玖拾玖元壹角贰分(93599.12元)。

上述罚款在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下列账户:

收款单位:宁国市政府非税收入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市支行(10104

账号:***********

用途: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国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宁国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5年2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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