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9月18日
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土地换保障”的思路,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自我保障与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国市辖区内。
第二章 参保对象
第四条 凡是实行第一轮土地承包后,被依法征地时为农村户籍,征地后以家庭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即具备以下条件的,符合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一)征收土地时户籍在村、组,且与村、组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含因政策原因办理农转非的人员);
(二)经依法征收土地后,剩余承包耕地以家庭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费用;
(二)集体(村、村民组)补贴费用;
(三)个人参保资金;
(四)交通重点工程等用地单位缴费;
(五)基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六条 政府按实际享受待遇人员人数足额安排保障资金。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愿意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金待遇的,超过基础养老金部分的资金筹集实行政府、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制,其中,政府补助20%,集体补贴20%,个人承担60%。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须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八条 政府补助部分由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享受保障对象人数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2007年10月1日以前被征地的农民愿意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已在2008年5月30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缴费后养老待遇,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2007年10月1日以后被征地农民愿意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金待遇的,集体、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代为扣缴,一次性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并经审核后,对个人按本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为集体、个人缴纳的费用和政府20%的补助部分。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当年征缴的按活期计息,历年征缴按定期计息,计息标准按国家规定银行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章 待遇享受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自达龄次月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达龄时为我市户籍;
(二)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三)未享受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
对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龄次月起,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保险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2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达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80个月。
第十六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根据上级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可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已享受待遇的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暂停领取养老金,从服刑期满后的次月,按规定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十八条 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其基本养老金先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完后,从统筹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中支付,直至参保人员死亡。
第六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按年度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其比例为10%。备用金用于基本养老保险金发放不足时的补充和被征地农民专项培训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综合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员手续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和政府补助部分资金的筹集、划拨。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承包基本情况,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备用金的筹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扣缴及参保人员的审核、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参保人员的核准、待遇享受人员的资格审查以及业务协办工作。
第七章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对被征地农民有就业愿望的适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免费技能培训。
第二十六条 征地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享受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鼓励40岁以下被征地农民通过就业和自主创业,直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集体和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宁国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