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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分类: 县区(市)文件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名称: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文号: 宁政规〔2024〕14号
生成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4-11-21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1 17:45 来源: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试行)的通知

宁政规〔2024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关于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试行)》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11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新形势下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举措(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新要求,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举措。

一、支持企业数转智改

1. 经主管部门备案的规模以上先进的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年度购置新设备总额(单台须达10万元及以上),给予阶梯式奖励:总额达2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5%的奖励;总额达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6%的奖励;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给予不高于8%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2. 对年度购置4轴及以上工业机器人、AGV车辆和ERP、MES、PDM、PLM等工业软件超50万元的规模以上先进的制造业企业,按不高于年度投入的10%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时,设备奖励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先进制造业项目,可参照第1条、第2条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招商合作中心)

3. 对新认定的“灯塔”工厂、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示范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二、鼓励企业提质扩量

4. 对首次年报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以新建新投产方式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库的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企业在兑现年度满足规模以上的条件下,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兑现。(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委)

5. 对新认定为先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的省级标志性产品、工业精品、新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6.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国家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7. 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且研发投入总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评选当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研发投入强度十强,每家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科技局)

8.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国家级给予不高于50万元、省级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

9. 推动质量品牌升级。对牵头或参与起草(排名前3)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宣城市、宁国市政府质量奖及宁国市卓越绩效导入奖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商标)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10.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市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50%、25%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11.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合作经费达到30万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四、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发展

12. 鼓励制造业企业投资建设多层厂房,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规划设计建设内容且达到规划设计条件的企业,给予第二层每平方米150元奖励,二层以上的每增加一层再增加每平方米50元奖励。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对地下建筑达到要求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工信局、自然资源规划局)

五、发挥金融和国企支持实体作用

13. 发挥基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完善产业基金运行管理体制,积极运用市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的各类企业和项目发展,以股权方式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及进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的基金机构(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持有股权满两年的,按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户机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宁阳控股、经开控股、产投集团)

14. 支持企业扩大直接融资。对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的,经核定后,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单户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在沪深北交易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现直接融资或者直接获得已备案(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基金首笔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的2%,单户企业给予不高于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局)

15. 鼓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围绕重大项目落地、龙头企业入驻、产业延链补链等配套建设标准化厂房,实现产业集群聚集、链式发展;鼓励采用长期租赁、租售结合、以租代售、先租后售等方式引导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对市属国有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符合条件的,参照第12条给予奖励。支持市属国有企业入股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质企业投资项目。(责任单位:宁阳控股、经开控股、产投集团)

六、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

16. 对首次年报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兑现);对当年新建新投产且进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新增年度纳统的商贸业单位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新增月度纳统的商贸业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按30%、30%、40%比例分三年兑现),对新增限下样本点单位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委、商务局)

17. 鼓励扩大进出口总量。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500万美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500万(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1000万(含)3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3000万(含)5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5000万(含)美元以上的,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对当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较上年度净增300万美元以上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净增300万(含)5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奖励;净增500万(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净增1000万(含)2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净增2000万(含)3000万美元(不含)的,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净增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给予不高于4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18. 促进外资保稳提质。按企业当年实际到位外资(以商务部FDI 到位资金认定为准)情况给予累进式奖励:达到50万(含)美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50万美元再奖励8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19. 鼓励拓展海外市场。对成功获批AEO认证的企业给予不高于10万元奖励。对在商务部门备案参加境外展会,给予参展企业不高于2万元奖励。支持宁国保税仓拓展业务,对实际产生的二次报关给予200/票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保税仓运营企业按20英尺、40英尺标准集装箱分别给予400元、8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入仓开展业务的企业,每进口10万美元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

20. 鼓励商贸业做大做强。鼓励商贸行业主体开展集中收银、统一结算业务,实现月度入库且批零业零售额当年达到2000万元、住餐业零售额当年达到800万元的,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励。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总量和增幅为评价依据(按照40%、60%比例测算),对在本市分类排名前5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行业,前3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行业及限额以上小微企业零售额单位,分别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

七、加快文旅产业发展

21. 支持创建A级景区。鼓励申创国家3A级以上景区和旅游度假区。对成功创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文旅局)

22. 鼓励民宿评标定级。按照国家、省有关旅游民宿评定标准,从环境设施、卫生维保、服务管理、文化特色等方面加强指导,实施等级旅游民宿动态管理。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国家标准),皖美金宿、皖美银宿(省级标准)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等级民宿提升等级的按照奖励标准给予补差。(责任单位:文旅局)

23. 给予旅游地接、自驾游奖励。鼓励地接社、组团社、自驾游组织等合法开展对外游客招徕业务。非节假日期间,对旅行社年度引进市外旅游团队2000人以上,在宁国境内企业住一晚、游览一个收费景区(景点)的,实行梯度奖励:对年度招徕游客20005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8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500110000人次的,每人次给予10元奖励;年度招徕游客10001人次以上的,每人次给予12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组织25辆及以上市外自驾车来宁自驾游,在宁国境内企业住一晚、游览一个收费景区(景点)的,对自驾游组织方按照假日、非假日分别给予50/辆、100/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文旅局)

八、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24. 鼓励农业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的,给予不高于2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数字农业工厂等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25. 支持“两品一标”认证。对初次获得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含转换期)的,给予首个认证产品不高于2万元奖励,每超过一个产品再额外奖励1万元;对获得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或有机产品再认证(含转换期)的,给予认证产品不高于1万元奖励,每超过一个产品再额外奖励0.5万元。对当年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保护产品的,每个产品分别一次性给予不高于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九、强化人才支撑作用

26. 支持企业自主招才。对我市“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近年来落地的重点项目企业全职引进的G-C类层次人才,按照人才层次,分别给予400/月-4500/月的薪酬补贴,A、B类人才按企业支付其计税薪酬20%给予薪酬补贴,补贴期限3年;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人才公寓3年,或按层次给予300/月—2000/月不等的租房补贴,补贴期限3年;在宁购房的,给予2万元50万元不等的购房补贴;给予用人企业引才奖励,每引进一名E、F、G类人才奖励500元,每引进一名C类、D类人才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每引进一名A类、B类人才,按人才年薪10%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人社局)

27. 加强产业人才服务保障。对目前在我市“四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近年来落地的重点项目企业全职工作的D类及以上人才,尊重人才个人意愿,允许人才自主为子女选择就读的公办义务教育段学校或幼儿园,每年组织一批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免费开展疗养休假,对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28. 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储备及培养。鼓励企业承接大学生实习实训,并给予实习实训学生生活保障,对吸引大学生到企业开展实习和实训超过1个月的,按照每人每个工作日30元标准给予企业奖励;继续开展“政聘企用”事业单位储备人才引进工作,围绕重点产业企业人才需求,引进储备一批高层次科研人才。(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应条款制定具体兑现细则。当年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对采取弄虚作假、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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