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9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宁政规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7号 | 有 效 性: | 未生效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6217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12-00009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人民政府 |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宁政规 |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
发布日期: | 2024-12-18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7号 | ||
有 效 性: | 未生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6217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
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24〕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宁国市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宁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宁国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现就规范房票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票安置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征收实施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将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权益货币量化,按双方约定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持房票自由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一种安置方式。
第三条 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宁国市范围内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项目适用本办法。
房票限定在宁国市范围内使用。房票记载人可以选择购买所有参与房票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提供的新建商品房。
第五条 土地和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征管中心)负责房票安置的房票印制、监督管理、房票安置政策具体操作规程制定。房屋征收实施部门负责房票发放、登记、兑付审核等工作。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征收资金(含房票购房补贴)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征管中心、财政局、自然资源规划局、住建局、税务局、金监局对房票发放、登记、使用、结算及商品房购买等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房票应当记载所属征收项目名称、征收协议编号、房票编号、被征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票票面金额、兑付截止日期、房票购房补贴标准等内容。房票记载的被征收人或其近亲属,统称为“房票记载人”。
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人房屋评估价值及装修、附属设施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直接结算给被征收人,不计入票面金额。
原则上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出具的房票不得超过2张。被征收房屋可货币量化为房票部分不足50万元的,按实际补偿金额发放1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确认后不得更改,不计息。
第七条 房票可由被征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使用。非被征收人本人开具房票前需提供相关近亲属证明、被征收人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房票记载人亡故的,合法继承人凭相关有效手续,可以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依法继承房票,但兑付期限不变。
第八条 房票记载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记载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房票使用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将房票余额部分拨付至被征收人指定账户。房票记载人继续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房票记载人可向征收实施部门申请,就房票使用后余额部分另行开具1张房票,兑付期限自开具之日起重新计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票、商品房销售合同等材料,向征收实施部门进行结算申请。征收实施部门及征管中心做好审核工作后报资金保障部门。资金保障部门应在收到房票结算申请后,及时结算购房款。期房结算的购房款须拨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现房结算的购房款直接拨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九条 凭房票购买宁国市新建商品房可在房票有效期内享受购房补贴。购房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房票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2个月。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使用部分15%的房票购房补贴并计入购房款。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被征收房屋,房票记载人在房票使用期限内购房的,一次性给予使用部分20%的房票购房补贴并计入购房款。
房票记载人应在有效期内购房。持房票未购房或超期限未购房的,视同自行放弃房票安置,不再享受房票安置相应的政策性补贴,征收实施部门按房票票面金额完成兑付。
房票记载人持房票购商品住房,可以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资金保障部门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房票购房补贴资金纳入征收成本,为房票的兑付做好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加强房票实施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正确解读房票奖励机制和优惠政策,引导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营造积极稳步推进房票实施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房票记载人提供虚假、伪造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等证明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房票补偿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房票安置工作人员因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造成国有资产、政府征收补偿资金流失的以及相关部门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事项的,对相关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房票模板等示范文本由征管中心拟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