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对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特向社会公布2021年度我镇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本年度报告中使用数据统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中溪镇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中溪镇政务公开办联系(地址:宁国市中溪镇广场路1号,中溪镇人民政府,电话:0563-2209007,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2021年,在宁国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中溪镇人民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化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动政府决策和管理服务更加透明规范。
(一)主动公开
中溪镇贯彻落实《宁国市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文件精神,以“十四五”规划为引领加强重点领域公开,以“六稳”“六保”为重点加强解读回应,以基层“两化”为核心强化基础工作,以贯彻条例为准绳提高服务质量,以制度建设为保障狠抓任务落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107条。决策公开执行和结果公开27条、管理和服务公开267条、重点领域公开761条、政策解读12条、回应关切21条、监督保障19条。内容涵盖与公众密切相关的各项财政资金使用、政府重点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政策解读及回应关切等各类信息。及时公开了政府工作动态、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方面的信息,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和政务公开范围,提高政务工作的透明度。
(二)依申请公开
我镇及时更新并发布了依申请公开条件、流程说明以及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确保政务公开网上申请平台畅通。健全完善依申请公开答复文本,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答复格式规范。2021年度,中溪镇人民政府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我镇进一步对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充实调整,形成镇主要负责人为政府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党政办主任和信息发布人为直接责任人的工作格局。二是健全信息反馈制度,我镇组建镇级政务宣传微信群,及时传达上级关于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我镇各办各村均配备有专门“宣传联络员”,负责统一在镇政务宣传群按时报送政务公开信息,由信息发布人收集整理进行发布,确保信息全面公开。三是完善信息发布管理。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和管理,严格落实“三审”制度,严格执行“分级审核、先审后发”程序。
(四)规范平台建设
我镇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严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标群众需求、明确工作标准、强化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政务公开专区建设,为群众提供权威性、一站式、方便快捷的政府信息服务。安排工作人员为办事群众提供咨询、查询和依申请公开受理等服务,全力落实“一窗受理”要求。规范运维“美丽中溪”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不断拓宽政务公开渠道,为群众提供简明、快捷的服务。
(五)强化监督保障
1、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大政务公开工作的培训力度,切实增强行全镇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公开的意识和能力。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下发《中溪镇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全镇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奠定坚实基础。组织发放各类政务公开宣传材料2000余份,开展政务公开相关政策、内容宣传学习活动4次,帮助公众全面、深入掌握政务公开知识,引导正确、有效行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2、加强组织领导。2021年中溪镇及时政务公开及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班子成员为成员。明确保密审查责任和程序,建立信息公开时机、范围、方式和防止泄露个人信息的审查制度,在公文起草时即确定公开属性,得到有效执行。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积极反映公开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公开工作更加扎实、有序开展。落实《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全年未发生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行为。
3、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考核制度,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坚持把群众最关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项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加大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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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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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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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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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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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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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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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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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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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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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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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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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群众的信息需求把握有待提高。
2.政策解读的质量和形式有待改善。
3.各办信息联络员的责任意识有待加强。
(二)改进情况
1、进一步压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进一步完善我镇政务宣传联络员管理与奖惩办法,提高各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积极性、责任感。引导各联络员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不断强化信息公开意识和服务意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2、进一步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对群众关注度高的信息认真审核、及时公开,同时严格规范公开程序,确保政府信息的质量。同时与其他部门多方联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政务公开宣传活动,提升我镇政务公开在群众中的知名度、满意度。
3、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认真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所有公开内容进行必要的处理,让群众方便获取、容易理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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