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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使用数据统计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可在宁国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频道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宁国市科技局联系(地址:宁国市宁城北路12号,电话:0563-4022858,邮编:242300)。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2024年科技局主动公开工作推进栏目46条,防震减灾栏目7条,机关建设栏目4条,主动回应栏目11条,互动回应栏目8条,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栏目19条,各类政策解读7条,完成科技局预算、决算及相关报表公开,综合各栏目总计公开207条,累计点击量9万余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我局持续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公布依申请公开流程图,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申请渠道,2024年度没有收到依申请案件。
(三)政府信息管理:2024年我局严格落实“三审”制度,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保网上信息发布准确、安全、高效。明确信息保密审核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年度无泄密事件发生。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要求,我局把政务公开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明确了局内各科室相关职责与分工,梳理调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重点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等功能建设,加强内容审查把关,及时做好我局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公共政策等重要动态的信息发布。
(五)一是落实制度要求,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各级最新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考核评价,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二是抓好问题整改,对第三方测评机构指出的问题,第一时间制定整改清单,确保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三是广泛接受社会评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年未因政务公开工作产生责任追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1
第二十条第(五)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第二十条第(八)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2.重复申请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其他
(七)总计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尚未
审结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维持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回顾我局2024年政务公开工作,仍有需要改进的问题。:一是内容公开不够全面,一些重要政策、决策过程、财政预决算等关键信息可能存在缺失,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决策依据;二是信息更新不及时,可能存在信息更新滞后的问题,无法及时反映政府工作的最新动态和成果;三是公众参与度不高,部分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缺乏了解和关注,主动参与政府决策和监督的意识不强。四是政策文件的解读形式和解读质量不够丰富,不能准确地向公众传达政策意图。
下一步我们将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立足实际,积极探索,确保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取得实效。一是优化信息发布流程:简化信息发布流程,提高信息发布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加强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二是加强培训与宣传,定期组织政务公开培训活动,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和参与度。三是提升政策解读质量。及时做好政策性文件及解读的同步发布,增加图表图解等解读方式,丰富解读形式,提高解读内容质量和可读性。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的按件、按量收费标准,本年度没有产生信息公开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