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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程序,促进依法行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涉烟案件。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的;
(三)已经立案的案件,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当事人实际进行了陈述、申辩或经过听证的;
(五)其他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
前款第一项所称“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是指:
1.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2.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3.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五万元或者卷烟数量超过二十件(每一万支为一件);
4.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6.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
7.吊销许可证。
第四条 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法制工作人员等参加会议。参加会议时须有两名以上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因故无法参加时,须由县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会议由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主持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指定的分管专卖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主持。所有参加讨论人员均应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并详细记录在卷。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讨论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和处罚建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调查过程,查明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证据链构成,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幅度,法律依据;
(二)法制工作人员介绍审核意见,主要包括执法主体权限是否合法、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调查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定性和使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处罚意见是否正确等;
(三)参加讨论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作出结论性意见。
第七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全体人员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作为审批案件的依据并由办案部门归入行政处罚案卷存档。
第八条 集体讨论会议参会人员应当对有关审理事项予以保密。查阅、复制案件讨论记录,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九条 对于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不经集体讨论就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宣城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所涉内容另有具体规定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制度所涉内容与新增、修订的法律、法规等不一致的,以新增、修订的法律、法规等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宣城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宣烟法〔2023〕7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