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住建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宁国市住建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3 17:04 来源:宁国市住建局 字体:[]

建办函〔20201153

厅机关各处室(局):

为规范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厅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01225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主动

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五条根据前款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公开以下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4.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5.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城市建设和管理、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八条加强厅门户网站和政务微博微信建设和维护工作,建立厅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信息公开矩阵。

第九条在省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厅机关办公场所设立信息查阅和资料索取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利用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厅办公室负责向省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经本机关审查,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机关有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向申请人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厅政务公开办公室对于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七条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厅政务公开办公室报主管领导批示,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送厅机关处室(局)办理。各处室要认真调查处理,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督办。各承办处室形成回复意见,按程序规定经法规处审查、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回复申请人。

第八条各处室(局)应积极创造条件方便公开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承办处室(局)应告知申请人已受理本次申请,并应对照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规定予以答复。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要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掌握范围的,承办处室(局)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承办处室(局)将告知联系方式,制作非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承办处室(局)负责告知申请人,并制作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承办处室(局)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并制作补正申请通知书。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制作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制作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十条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严禁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逐级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并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对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申请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四条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省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投诉。

第十六条本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一)对公开权利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乱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制度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