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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511/202209-00192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成文日期: | 2022-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发文字号: | 青政字〔2022〕117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乡农业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青龙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211400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511/202209-00192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 ||
主体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成文日期: | 2022-09-03 | ||
发布日期: | 2022-09-05 | ||
发文字号: | 青政字〔2022〕117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龙乡农业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青龙乡人民政府办公室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211400 |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龙乡农业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字〔2022〕117号
各村,各经营主体:
《青龙乡农业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青龙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龙乡农业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促进我乡农业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激发各村、各经营主体的发展热情和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乡范围内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二、奖励标准
1、粮食生产奖励:单个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实际种植水稻50亩以上的,凭当年土地流转合同及购种票据,经村、乡核实,每亩奖励30元。
鼓励撂荒田整治。由村对确定的撂荒田地块,进行实地调查,以达到种植水稻的条件为标准,对沟渠进行科学设计,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以村为业主进行集中整治,整治费用由乡政府承担。
2、积极鼓励以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自主参与种植,比照以上两种奖励政策执行。同一地块按最高标准只享受一次奖励补助。
3、土地流转奖励:对当年新增流转土地5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种植水稻且签订规范合同5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每亩20元,并对所在村奖励每亩10元。
4、经营主体荣获省、市荣誉奖励: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获省级(含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荣誉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获宣城市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宁国市级奖励的一次性奖励500元。(同一项目以最高奖励发放,不重复奖励)
5、名优农产品认证奖励:对当年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对首次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等认证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首次获得省级农博会银奖以上、宣城市级著名商标、宣城市级名牌产品其中一项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对当年通过复审按上述奖励同一标准的50%兑现奖励。
三、奖励实施
1、成立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乡农业农村办公室、自然资源所、财政办公室等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奖励工作小组,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2、各村、各经营主体对照奖励标准,于当年12月底前组织申报,经乡政府核实后兑现奖励。
3、发现虚报面积、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格;已兑现奖励的必须在查实后7天内向乡政府退还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