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beplay官网 丨问答知识库丨无障碍丨关怀版丨繁體丨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7-00031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企业 |
成文日期: | 2024-07-21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0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18119927516 |
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407-00031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政府(办公室) | ||
主体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宁政规 企业 | ||
成文日期: | 2024-07-21 | ||
发布日期: | 2024-07-22 | ||
发文字号: | 宁政规〔2024〕10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18119927516 |
宁国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2024〕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国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的有序管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等法律规章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与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工程渣土、混凝土块、砖瓦碎块和其它等。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禁止向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绿地、湿地、基本农田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垃圾。来源不明的建筑垃圾需要综合利用的,利用方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利用。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开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形成建筑垃圾管理合力。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乱堆、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宣传引导群众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负责辖区内拆迁产生建筑垃圾、无主闲置地块建筑垃圾管控、清理及生态修复。
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乱堆、乱倒、偷倒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督促辖区内各施工工地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负责辖区内无主闲置地块建筑垃圾管控、清理及生态修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指导。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不含港口)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推动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负责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工作,并通报至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案件。负责为履行建筑垃圾管理的部门提供执法保障。
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指导建筑垃圾检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督促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履行环评手续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前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督促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的,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通报。负责住建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暂未启动项目建设地块的建筑垃圾管控、清理及生态修复。负责督促物管小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设施建设,规范收集、运输、处置体系建设。
市交运局:负责交通工程建设、维修中的建筑垃圾监管,牵头排查防范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问题,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等违法行为,并通报至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排查防范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上倾倒建筑垃圾问题。配合城市管理局、经开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开展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工作,并按程序保障项目用地。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建筑垃圾监管,督促水利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建筑垃圾审批核准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充分发挥河长制作用,开展江河、湖泊、河流、渠道、水库等区域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督促涉农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项目环境评价文件并及时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督促开工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及时备案。对破坏耕地种植条件进行技术鉴定,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市林业发展中心:发挥林长制作用,负责牵头排查防范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及国有林场范围内违法违规倾倒建筑垃圾问题。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区域内无主堆放建筑垃圾清理及生态修复工作。
市税务局:负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税费的征缴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在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五)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其它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鼓励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建筑垃圾的减排工作:
(一)选用节能环保材料,优化施工措施,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二)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设置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临时围挡;
(三)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
(四)将可以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十条道路维修、老旧小区(街巷)改造、房屋拆迁中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及时处置建筑垃圾。
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装潢垃圾,业主应当运送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小区内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处堆放,并按市城市管理局的要求交付处置,装潢垃圾临时堆放处不得倾倒装潢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十一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相关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组织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者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或者拒绝消纳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降尘、照明、排水、消防等设施设备;
(三)对出入口道路和场内车辆通行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并在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制定并落实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
(六)准确记录进入场内的车辆、消纳建筑垃圾数量,并定期向市城市管理局报告;
(七)不得消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研发、生产。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道路工程的建设单位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作为路基垫层。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会同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联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违法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案件主办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