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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207-00253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体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发文字号: | 宁自然资规〔2022〕349 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及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科科长 姚陈旺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7540 |
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207-00253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发文机关: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
主体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
成文日期: | 2022-07-06 | ||
发布日期: | 2022-07-06 | ||
发文字号: | 宁自然资规〔2022〕349 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及同步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科科长 姚陈旺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4037540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测绘及同步申请
不动产首次登记办理的通知
宁自然资规〔2022〕3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 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 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政 办〔2020〕1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 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 (2022版) 的通知》 (皖政办秘 〔2022〕13号) 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规范建设工程 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复核验收)与不动产首次登记测绘成 果内容及标准,切实推动实现"验收即办证",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竣工阶段,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同步受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与房产测绘成果提交申请,同步完成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复核验收) 和房产测绘成果审核, 同步申请不动 产首次登记,推动实现“验收即拿证”。
二、成果要求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后,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 测绘单位完成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含土地复核验收) 测绘及房产测绘。形成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及不动产 登记需要的测绘成果资料,便于纳入"多测合一"成果管 理,实现"验收即拿证"。
三、办理流程
(一)统一受理
在竣工核实阶段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统一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申请资料及测绘成果。
(二)同步审核
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内部相关科室、部门对提交的测绘成果实行并联审批。
(三)同步办理
1.竣工规划核实成果
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成果满足竣工规划核实需要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手续的办理。
2.不动产首次登记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竣工验收备案表齐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测绘成果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相关要求
(一)委托测绘
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测绘单位,委托其承担工程项目"多 测合一"测绘工作,测绘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及 许可范围。
(二)测绘作业
测绘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并出具满足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应的测绘成果。
(三)成果交付
测绘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宣城市“多测合 一 ”技术规定 (试行) 》要求出具符合要求的测绘成果,测 绘服务机构与建设单位应保证其完成的测绘成果报告和相 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